北京市网络视听相关政策汇编(四)之各区政策


序号

区域名称

项目名称

1

东城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

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

朝阳区

朝阳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4

海淀区

海淀区支持文化强区建设若干措施》(制定中

5

丰台区

关于印发《丰台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6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7

门头沟区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8

房山区

《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

9

通州区

《关于促进副中心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10

顺义区

《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11

昌平区

《昌平区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12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3

怀柔区

《怀柔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14

平谷区

《平谷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惠企助企政策汇编》(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qjzjxx/202311/P020231102386747911381.pdf)

15

密云区

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16

延庆区

关于印发《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17

经开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文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7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9年2月21日第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东城区“文菁计划”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北京市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东城区《关于东城区加快文化创新融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培育优秀文化企业,不断提升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活力,探索文化金融、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新模式,结合东城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设立“文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菁计划”是东城区优秀文化企业的专项扶持计划,资金来源为区政府专项资金。“文菁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北京市、东城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工商、税务、统计均在东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文化企业,即:行业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和特色文化企业。

行业领军企业,是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行业影响力突出、区域带动作用显著的文化企业。高成长型企业,是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增速20%以上,且创新能力较强、融资能力较强、收入增长较快、服务产品领先的文化企业。特色文化企业,文化内涵丰富、行业地位突出、创意强度较高的文化企业,在东城区主要包括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戏剧演艺以及老字号等企业。

第二条  领军企业奖励:每年度对业绩突出、区域经济贡献显著的行业领军企业给予奖励。贡献进入前1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前20强,但未能进入前10强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根据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根据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第三条  上市挂牌奖励:鼓励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知名市场上市,在国内“新三板”挂牌并获得一定融资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东城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措施》执行。

第四条  快速成长奖励:对达到高成长型文化企业标准,且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近两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融资超过2000万元的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可申请获得融资总额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配套资金奖励:获得北京市“投贷奖”等政策资金奖励的文化企业,可申请东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的配套资金奖励。

第六条  特色企业补助:积极推荐特色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特色文化企业申请东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具体按照《东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产业基金引导: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东城文化产业基金,重点投资行业领军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东城文化产业。

第八条  融资风险分担:东城区与协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池基金,建立信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缓释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第九条  专属金融服务:根据文化企业不同特点和经营模式,支持文创银行、文化担保公司、文化租赁公司及文化保险公司等机构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开发适合不同领域、不同阶段文化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服务平台保障:建立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文化企业信用促进会和文化产业投融资大数据服务平台,并与北京“文创板”、北京市文创企业上市培育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信用促进等服务。

第十一条  空间资源保障:支持文化企业利用东城区疏解腾退空间开展办公经营,区内企业因发展或外区企业因迁入需要拓展经营空间的,可优先入驻区内的产业园区,具体按照市、区相关空间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支持保障:加强对优秀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人才在东城创新创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具体按照市、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相同内容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东城区其他财政支持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为准。本办法由东城区文化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西城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围绕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目标任务,融入北京市“五子”联动发展新格局,把握“两区”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示范区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机遇,扎实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文化大区”迈向“文化强区”。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聚焦引领高质量发展。围绕“文化+”、数字化赋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高端引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开放共享”为动力,在“吸引增量、提升存量、上市发展、构建生态、金融支撑、贯通发展、赋能空间、提振消费”等方面,重点支持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西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文化主体。

第二条 吸引头部文化企业入驻。吸引头部文化企业,聚集行业领军骨干,打造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集群。

(一)新引进文化领军企业文化领军企业,是指行业影响力突出、区域带动作用明显、区域综合贡献显著的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新涵养扩容及形成集群奖励。对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企业,根据企业累计实收资本和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文化领军企业在西城区购置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购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最高实缴年度租金50%的资金补助,最多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原则上租用期不少于5年。对驻区文化领军企业新涵养扩容的,经认定,给予驻区文化领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文化领军企业当年吸引上下游产业所形成产业集群的(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企业20家以上在本区注册),按照产业集群年度对区域综合贡献的10%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吸引数字文化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入驻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数字文化企业购租办公用房、企业扩容等方面,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行规发〔2020〕1号)给予支持。

(三)支持上市文化企业新设机构落地发展。对新入驻、并在西城区认可的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企业在西城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经认定,自产生实际经济贡献之日起,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落地补贴。如上述企业在西城区设立地区总部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落地补贴。

第三条 提升优势文化产业能级。支持西城区优势产业应用新技术、打造新产品、催生新业态、培育新标杆,实现能级提升。

(一)支持文化演艺创新发展。大力支持文化演艺企业依托数字化技术提升创作能力与演出品质,对上述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政府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精品演艺活动落地西城区,对采用市场化运营,场次超过100场或票房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精品演出,每年评选不超过5部,每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动线上精品演艺,对单场直播点击量超过1亿、全媒体点击量超过50亿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支持文化演艺企业、优秀文化演艺产品和项目“走出去”,传播中国文化。

(二)培育设计产业行业标杆。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设计企业,推动设计产业能级提升,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数字设计企业(及机构),根据对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设计企业(及机构) 参加国家级、国际性设计展会和设计大赛,对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奖项的企业(及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奖补贴就高不叠加,同一企业(及机构)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2次。支持国际设计组织、机构和品牌活动落地西城区,打造高能级国际设计要素资源聚合地。

(三)支持出版传播数字化转型。大力支持新闻出版行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数字出版企业(及机构),根据对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创作和出版弘扬主旋律的网络视听和数字文化IP产品,对获得全国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线的原创数字文化IP产品(动漫影视、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在线新视听等),每年按照作品传播热度、美誉度和触达率等指标综合评选不超过10部,每部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鼓励出版企业与海外知名出版机构对接交流,推动出版精品海外发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第四条 鼓励文化企业上市发展。挖掘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加快推进上市步伐。

(一)文化企业高成长奖励。对首次上规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文化企业、获评高成长型文化企业高成长文化企业,是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平均增速20%以上,且创新能力较强、融资能力较强、收入增长较快、服务产品全国领先的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上规文化企业一年期满后,连续两年(自然年度)保持规上企业且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二)文化企业上市资金支持。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办法 的通知》(西行规发〔2018〕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关于服务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展和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政发〔2022〕1号),给予文化企业上市支持。

第五条 激发中小文化企业活力。重点吸引高成长、有特色有活力的中小文化企业,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文化企业的平台生态,激发企业创新意识,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向特色化、专业化和 品牌化方向发展。

(一)支持特色中小文化企业落地发展。对符合西城区文化创新发展方向,特色鲜明、活力突出的中小文化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房屋租金、研发费用、人员工资等创新创业成本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咨询和服务等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北京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对西城区高成长文化企业培育的贡献情况,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六条 推动文化产业事业贯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赋能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文化事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打造文化产业事业融合贯通“西城发展样板”。

(一)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应用。鼓励文化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文化资源 IP 化,对承担文化资源库、文化素材库、文化基因库等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机构,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转化、开发并在西城区实际运营的,按照项目实现效益、满意度和触达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支持围绕北京中轴线申遗和文物腾退保护与活化利用的创新探索。

(二)吸引高端品牌和精品项目落地。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搭建多元文化交流平台,推进国家和市级等一批重大文化品牌活动和文化精品工程项目在西城区实现产业转化落地,推动西城区成为展示中华文明、首都文化的首要窗口。

(三)支持文化企业参与精品创作。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参与精品创新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支持充分运用数字新业态等手段,挖掘创作一批具有鲜明西城核心文化要素的原创精品内容,培育一批可转化的西城文化IP,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行规发〔2018〕1号)给予支持。

(四)鼓励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空间双向赋能。鼓励属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在满足普惠文化服务基础上,按照分时复用原则,免费或优惠开放给文化企业和园区开展公益和产业活动。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开放艺术馆、美术馆、小剧场、阅读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与街区和社区实现深层贯通,赋能“文化惠民”。

第七条 优化文化金融服务体系。依托西城区金融优势,探索文化金融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培育文化金融融合发展。

(一)建立文化金融创新风险代偿机制。支持文化金融创新发展纳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关于印发<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发改文〔2020〕106号)区级代偿资金范围,对为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进行代偿。

(二)发挥好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对利用政府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联合建立支持西城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各类产业基金的,按照西城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三)做好文化金融精准赋能。发挥好西城区金融优势,积极组织金融街及区域内投融资机构开展专场融资对接会,为优势强、潜力大、高成长的文化企业融资提供“点对点”的精准支持和金融服务赋能。

第八条 推进文化产业空间提质增效。支持文化产业空间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发展和服务品质。

(一)鼓励文化产业园区“腾笼换鸟、业态升级”。对积极推动园区业态向数字文化新业态转型升级,在选商引资过程中产生房屋空置期超过六个月并引入符合西城区高精尖产业方向规上企业的,经认定,可按照房屋租金市场平均水平的5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业态提升后符合特色、集约、绿色和高质量发展,且符合西城区高精尖产业方向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超过70%的园区,根据园区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文化产业园区改造升级。支持低效楼宇或老旧厂房改造提升为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根据改造提升规模、效果、品质,经审核认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0%且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给予运营主体改造资金支持,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对已获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支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11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并不再享受上述区级改造升级政策。同一运营主体同一项目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三)认定一批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特色基地。对首次获得区级授予数字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基地称号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四)推动文化产业园区转型多元城市空间。推动园区从支撑生产办公为主迈向涵盖产业、商业、休闲、文娱等功能的城市文化新空间。对联动市属文化展示空间及面向街区、商区开放园区公共和产业空间举办公益文化活动的,可申请按年度公益文化活动运营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培育文化新品牌新场景新消费。加大西城区文化新品牌培育,加快文科商旅新场景建设,提升文化新品牌影响力传播力,促进文化新体验新消费。

(一)支持举办特色文化品牌活动。重点打造“白塔夜话” “金融街论坛文化金融分论坛”等具有西城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对能有效提升西城文化影响力传播力,并以市场化方式在西城区举办、能形成品牌的精品活动,经认定,按实际支出金额的20% 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打造新场景提升新体验。鼓励西城区重点园区、街区利用新技术,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云展览、云旅游”等产品,营造新场景,推进一批运用文化资源开展的沉浸式体验项目,打造一批西城特色深度沉浸式文化网红打卡地。每年评选不超过 5 个数字技术应用文化新场景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三)推动融合开放催生新消费。抢抓消费升级扩容、产业跨界融合、对外开放深化的新机遇,针对大栅栏琉璃厂、鼓楼西大街及马连道等街区功能提升需求,不断深化文科商旅深度融 合,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支持通过“文化+”和数字技术应用,培育文化电商、线上教育、数字娱乐等消费热点,推动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新消费能级。

第十条 优化机制和服务体系。落实与优化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保障、提升综合服务和加强选商引企等方面保障举措。

(一)优化机制支撑保障。发挥好西城区落实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的服务支撑作用。建立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产业和园区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服务管家、“服务包”机制,协助解决园区转型升级遇到的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税务等问题。建立工作专班,针对重点文化企业和园区,形成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设立西城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补贴、奖励、服务等多元化扶持手段,对符合本措施的企业、园区、项目和活动等给予支持。

(三)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成立西城区文化产业园区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联系园区、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帮助园区、企业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加强与北京市文化经济政策服务平台、融媒体矩阵的多维联动,实现综合赋能。加大对文化领军人才的服务力度,在人才引进、人才公租房、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具体按照北京市、西城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夯实数据统计监测、产业发展研究分析等基础工作,建立联动的文化产业数据采集和服务渠道,探索开展“景气分析”。

(四)选商引企促进保障。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调动社会资

源开展精准选商。根据引荐落户项目的实收资本数额以及引荐落户项目所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按照西城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附 则

(一)享受本措施政策资金支持的各类文化主体,原则上不再享受西城区其他财政支持政策。对于已获得西城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以补领差额。各类文化主体可自主选择。

(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西城区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措施由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3.朝阳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朝阳区发布了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聚焦存量增量并举、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品质提升,持续打造文化产业政策“高地”。

《若干措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技赋能文化创新、文化赋能城市发展;坚持扶优、扶强、扶新、扶快;坚持存量提升和增量拓展相结合“四项原则”。重点支持引进培育优质文化企业,支持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旅游融合、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园区提质发展,支持文化金融等服务创新“四个方向”。

《若干措施》申报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2日,申报单位即日起可登录国家文创实验区小程序、北京朝阳文化产业网(https://www.chycci.gov.cn/)或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管理平台(https://cycyzj.bjchy.gov.cn/)下载相关资料和表格。为了便于文化企业申报,国家文创实验区此次采取无纸化项目申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办理程序等举措,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为促进《若干措施》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文创实验区将在项目征集期间,对文化产业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对政策内容、申报流程、注意事项等开展专题系列宣讲,让更多文化企业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4.关于印发《丰台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促进丰台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吸引新兴文化业态和优质文化企业入区发展

积极支持新媒体产业、数宇出版产业、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等领域文化企业入区发展,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入区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按其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发展

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且连续三年平均增速达到10%以上的区内文化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房租通”“投贷奖”

鼓励区内文化企业积极申报北京市“房租通”“投贷奖”政策支持,对当年获得北京市“房租通”“投贷奖”政策支持的文化企业,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配套金额不超过市级补贴金额的20%。

鼓励符合规模以上单位标准的文化企业在区内纳统上规,对首次上规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对当年获得北京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北京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名)认定”“北京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配套金额不超过市级公共服务支持资金的20%。

支持文艺精品创作

支持文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文艺精品创作,挖掘创作一批反映丰台特色的原创文艺精品,如:戏曲、曲艺、话剧、音乐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戏剧影视剧(含动漫影视)等。

自首演日起3年内,线下场次达到(含)20场以上或票房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精品演出,经认定,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市级艺术基金支持且反映丰台特色的优质文艺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国家级、市级艺术基金支持资金的2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争先创优

对文化企业获得由权威机构评选和授予的国际、国家、北京市级文化行业重大奖项的,经认定,按照国际、国家、北京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多重奖励的执行从高原则。

七、支持特色品牌文化活动举办

对能有效提升丰台文化影响力传播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以市场化方式在丰台区举办、能形成品牌的精品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版权保护示范园区(基地)”“北京市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九、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50万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100万对年出口额超过20万美元(含)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给予年出口额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确定的行业门类,并在丰台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文化企业,可享受以上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性质相同内容,同类条款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5.石景山区促进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和城市形象新窗口,优化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文化复兴为引领打造“一起向未来”的城市复兴新地标。根据北京市和石景山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石景山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推动文化产业园区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园区的认定、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鼓励支持对象为在石景山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各产业园区、载体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相关资金从“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建设与培育

第六条  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依托头部企业、孵化器、办公载体建设文化产业集聚空间、孵化器、园区,促进形成产业集聚,促进文化、科技、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  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招商,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入驻率、文化单位占比。

第八条  鼓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区级、市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培育高品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九条  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支持

第十条  开展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引导市场、社会资源参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完整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石景山区“十四五”时期以数字创意为主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发展方向;

(二)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入驻面积占比应达60%以上;

(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符合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集聚的相关文化单位数占已入驻单位总数的比例应达60%以上;

(四)园区及园区入驻文化单位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

(五)有良好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地为入驻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

(六)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打造公共文化空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文化活动;

(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搭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文化数字化提升。按照上一年度开展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实际发生费用以审核认定金额为准,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参与申报或创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对首次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提名)园区、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公共服务等类别的资金支持的,给予30%的区级配套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管理与考核,按照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年度认定制,每年度认定一次,认定结果两年有效,有效期满需重新复核认定。

第十七条  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区委宣传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以其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

(三)区委宣传部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提出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议名单;

(四)建议名单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申报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表;

(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三)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若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入驻单位场地租赁,且为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非业主,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截至申报时的入驻单位名单(相关文化单位名单和非文化单位名单),入驻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园区运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发展情况,整体运营管理和发展情况应符合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2.合规经营情况,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3.社会效益情况,包括党建工作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情况,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及面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文化服务的情况,入驻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的作用情况,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减免房租等公共服务的情况等;

4.经济效益情况,包括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经营情况、园区总收入、纳税总额、地均收入、地均纳税额及园区内相关文化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数量、相关文化单位占入驻单位比重、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收入、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

5.配合石景山区各项工作情况,包括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相关材料情况,积极组织入驻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相关重大活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入驻相关文化单位提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公共技术、信息咨询、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讲座、文化沙龙、公益文化展览等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机制,努力把园区打造成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城市文化新地标和城市形象新窗口。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二)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入驻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入驻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入驻相关文化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经审议不予认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不享受本办法政策及服务支持,其在认定资格有效期内获批支持资金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石景山区域范围内未经本办法认定、撤销认定称号、未通过复核的文化产业园区,不得以“石景山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名义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门头沟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培育和服务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集群,参考《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其他区的相关措施,我局拟定了《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于2022年11月5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9日


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门头沟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落实《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安排,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培育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构建高精尖产业集群,实现区域产业全面深度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工程。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注册成立未满两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建立定期培训和辅导机制,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3、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迁入门头沟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后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入区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4、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工程。鼓励新纳入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5、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6、对纳入全市“小升规”、“规升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纳入“服务包”清单的,可按照市区两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区级“服务包”工作机制,同步配备“服务管家”,并纳入区领导日常联系走访服务包企业计划,享受高效精准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二、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7、引导服务机构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等在我区建设创业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器50%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8、对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增加1家(或从区外新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1万元资金奖励,单个孵化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含)以上的卖方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1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对符合高精尖产业方向,通过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经审核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技术评奖。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2、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经推荐被认定为“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的,依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人才引进落户、住房、子女就学、发展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

五、严格政策落实管理

各项措施适用于在门头沟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各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优先支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产业发展方向。

各项政策按照“同类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不纳入本措施范围。支持资金纳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保障,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拨付,结合企业入区时间、区域综合贡献、发展潜力等分批兑现。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各类奖励支持资金仅限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如项目单位迁出门头沟区,须在指定时间内全额退还所享受的科技项目资金、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7.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门头沟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我局印发了《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7日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工程。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注册成立未满两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建立定期培训和辅导机制,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建立“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定期开展培训和辅导,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一)首次认定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是指,曾在我区或其他地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在门头沟区参加认定的企业。如企业曾获得我区同类政策奖励(如专精特新十二条)则不重复发放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如获得高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得专精特新奖励则采取补足差额方式。

(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及申领奖励时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奖励。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3、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迁入门头沟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后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入区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该项与本政策第2条不冲突,与“专精特新十二条”中第2条不重复享受,企业择优申报。

(二)申领企业需于2023年1月1日后迁入门头沟区注册并纳税(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提供信息),迁入时及发放资金奖励时高新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奖励。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4、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工程。鼓励新纳入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协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

5、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6、对纳入全市“小升规”、“规升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纳入“服务包”清单的,可按照市区两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区级“服务包”工作机制,同步配备“服务管家”,并纳入区领导日常联系走访服务包企业计划,享受高效精准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由区发改委牵头落实,按照市、区两级“服务包”相关规定,做好企业服务。

二、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7、引导服务机构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等在我区建设创业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器50%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25万元、北京市众创空间奖励15万元。

(二)申领机构需在门头沟区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不改变孵化机构性质,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四)由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征集公布时间不定,本项政策暂不确定兑现时间,只奖励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备案的孵化机构。

8、对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增加1家(或从区外新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1万元资金奖励,单个孵化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一)在孵企业需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与“专精特新十二条”中第5条不重复享受,企业择优申报。

(二)在孵企业和引进企业需在门头沟区注册、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孵化机构需提交孵育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不改变孵化机构性质,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四)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含)以上的卖方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2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如申领企业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发放奖励。

(二)申请奖励企业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1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对符合高精尖产业方向,通过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经审核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创业团队是指在门头沟孵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校学生团队。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创业团队除外)。

(四)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技术评奖。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给予6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如有重复则就高奖励,只奖励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五)由于科学技术奖评选公布时间不定,本项政策暂不确定兑现时间,只奖励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获奖企业。

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2、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经推荐被认定为“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的,依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人才引进落户、住房、子女就学、发展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

细则:

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按照“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并兑现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五、严格政策落实管理

各项措施适用于在门头沟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各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优先支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产业发展方向。

各项政策按照“同类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不纳入本措施范围。支持资金纳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保障,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拨付,结合企业入区时间、区域综合贡献、发展潜力等分批兑现。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各类奖励支持资金仅限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如项目单位迁出门头沟区,须在指定时间内全额退还所享受的科技项目资金、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快落实《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北京市超高清视听先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加速形成以重大项目建设为引领、以优质企业集聚为重点,带动网络视听全链生态的培育与构建,推动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网络视听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本细则支持领域包括视听内容生产、视听内容传播、视听产业管理运营、网络视听产业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支持方向

(二)培育打造网络视听产业集群

支持网络视听企业、短视频工作室、MCN机构、协会组织、视听领域投融资机构等在通州发展,促进网络视听产业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打造网络视听产业集群。加大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网络视听企业集聚,培育潜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优质项目,根据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3000万元。

(三)推进网络视听园区快速发展

发挥园区集聚效应,鼓励园区运营商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赋能企业发展。对企业入驻率及网络视听企业占比达到50%,且入园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园区,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200万元。支持园区改造升级,积极申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认定的文化或视听产业园区、网络视听内容和技术孵化平台、重点实验室等,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80万元。

(四)加强视听技术创新与场景应用

    支持网络视听超高清、XR虚拟制作、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研发与应用需求,打造视听文旅融合创新场景。鼓励建设新型现代化专业摄影棚,大力拓展沉浸式交互体验数字应用场景,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视听素材检索、内容创作、传播推广等领域的研发与创新应用。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1000万元。

(五)支持网络视听精品内容创作

鼓励优秀视听内容创作,积极培塑传播“运河上的通州”副中心文旅品牌和良好城市形象,讲好通州故事。紧抓微短剧发展风口,鼓励开展通州主题微短剧创作,实施精品微短剧出海计划,支持视听创作团队在地取景,对通州题材的长短音视频、动漫游戏、影视作品,经专家评审后,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六)推动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培育引进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建设直播电商基地,鼓励电商平台探索微短剧等多元商业模式,带动版权、MCN、IP衍生等配套集聚。支持开展新媒体网络视听主播资格培训认证,吸引知名主播在通州发展,培养本地直播带货达人,为主播提供优质的直播间、配套设备等,经专家评审后,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七)优化网络视听产业配套服务

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试点,会同市级部门定期组织专家与制作团队主要负责人召开题材立项工作会,从源头把握节目导向,在节目主题、环节设置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位上提前规避问题;加强优秀网络视听人才引进,提升政务服务综合水平,支持打造高端交流平台,对企业注册、内容创作、影视备案、影视拍摄等流程提供便携高效一站式服务,加强相关园区政务服务便捷性。

优化摄制服务。设立北京城市副中心影视摄制服务站,在有条件的视听产业园区设立影视摄制服务窗口,推出并持续更新《北京城市副中心影视摄制服务手册》,对在通州区进行影视、长短视频内容创作的剧组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

三、附则

(八)获得本细则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3.其他违反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细则与其它区级支持政策采取从优不重复的申报原则。

(九)政策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9.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顺义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且符合本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支持高质量文化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支持高质量文化企业引进。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发展。本区高成长性的文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支持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首次认定为文化和旅游部授予的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8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名),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6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支持优质文化产业项目。

(一)支持基于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新型数字文化业态,重点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元宇宙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等。

(二)支持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专业设计等创意设计类项目。

(三)支持艺术品交易中心、艺术品展览展示中心、艺术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

(四)支持电商直播、短视频直播、电商直播培训等互联网直播服务类项目,鼓励通过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集聚发展。

对在以上四个方向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的文化产业项目,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计算,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审定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实施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发展。

(一)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引进。新投资建设四星及以上旅游饭店,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星级旅游饭店提质升级。对升级改造后正式营业且审定后改造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3%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80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支持旅游公共设施提升。在等级景区更新升级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站、旅游标识系统、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网红打卡地等其他区域建设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审定投资全额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A级旅游景区评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3A升4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4A升5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支持星级民宿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5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支持会展旅游发展。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予以扶持,具体参照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政策执行。

第四章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机场周边、新国展周边地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兴办博物馆、剧院、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艺术空间,审定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在其他区域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审定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对于挖掘顺义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如话剧、音乐剧、歌剧、戏剧等舞台剧,首次进行区级及以上剧院(场)公演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群众文艺团体称号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文旅行业荣誉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文艺团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文化企业举办文化消费活动。支持文化企业引入或举办对提升顺义文化氛围起到引领性作用且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艺术节、音乐节、电影节、精品演出等大型特色文化消费活动。对于活动主办方以不高于实际售票价格八折售卖门票的,按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申报主体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或企业拓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企业依托现有文化设施提供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动园区或企业内的艺术馆、展览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五章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支持发展“文旅+”“+文旅”的产业融合新业态。对文化旅游与农业、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项目,如乡村旅游、文旅特色商业产品等,审定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文化内涵挖掘。

(一)支持“顺意好礼”商品研发。鼓励创意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加入“顺意好礼”。支持文旅企业利用非遗、文物、景点等顺义特色文旅元素、挖掘顺义历史文化内涵,开发“顺意好礼”等能体现顺义地域特点、顺义风貌特征、顺义文化内涵的主题文旅商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或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最高奖项,一次性给予项目研发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设立旅游商品营销中心。以售卖“顺意好礼”认证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专柜,运营3个月后,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15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营店、专柜、网店运营第二年、第三年,给予“顺意好礼”全年销售额30%、15%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文旅品牌推广活动。鼓励文旅企业自主进行文旅品牌推广活动,在顺义区域内举办的,打造顺义文旅品牌IP、提升顺义文旅品牌影响力、传播力等活动,并满足媒体报道50家(含)以上或登上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平台热搜榜单,在活动结束后给予主办方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北京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支持国家级、市级文旅行业称号评定。对首次获评文化和旅游领域国家、北京市相关品牌称号、评选认定的文化旅游项目,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北京市旅游休闲街区等,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评选为北京市网红打卡地,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申报企业或机构应按照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申报,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自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或项目上报区政府最终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不再享受顺义区其他财政支持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

第二十三条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有权对所支持企业或机构进行监督,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投入,不能用于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对于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机构,将依法追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企业及机构,不予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宣传部、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宣发〔2016〕6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10.昌平区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围绕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目标任务,把握“四区建设机遇,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深化改革创新,以科教引领,文旅融合为驱动,扎实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完成统计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相关组织

措施一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对首次挂牌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补贴

经评定,对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运营主体实际发生公共服务费用的30%作为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加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

对首次挂牌区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补贴。

经评定,对文化科技融合,助力经济建设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运营主体实际发生公共服务费用的30%作为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推进老旧厂房、闲置空间和低效楼宇转型利用

对重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空间利用、设施配套、项目安全和审计验收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形式,提交昌平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研究解决。

对通过老旧厂房、闲置空间和低效楼宇转型利用,成功实现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文化产业聚集、新业态凸显的项目,经评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已获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支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措施二培育文化企业成长壮大

1.加大重点文化企业引培

对文化领域骨干、龙头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开展全流程服务、全产业链招商

对新迁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累计收入和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经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文化企业积极开拓新业务、新业态,区域带动作用显著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文化企业按照昌平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给予补贴。

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连续两年平均增速20%以上,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文化企业,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上规文化企业,经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企业,经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措施三加强项目产品扶持力度

1.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创新

对带动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数字项目、产品,经评定,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获得年度排名奖项的电影、网剧、动漫纪录片等新视听产品,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经评定,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进“文化+”产业互融共促

对以文化赋能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区域影响力,区域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北京市文旅相关品牌认定,或助力区域特色文旅IP建设有积极贡献,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百村示范、千村振兴”工程中有积极贡献,增强村集体收入、带动劳动力就业,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措施四激活文化市场消费潜力

1.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对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相关奖项,或彰显昌平文化底蕴,展现地域风采魅力的创作表演、数字内容、文创产品、影视出版等作品、产品,经评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促进文化消费繁荣发展

对能积极利用区域文化资源拓展文化消费市场,构建文化消费新体验有积极贡献、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或者荣登年度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企业,参照《昌平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融合消费创新示范区若干促进措施》,给予资金奖励

措施五优化产业要素条件支撑

1.优化文化人才服务

加强对优秀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定期开展人才培训,助力人才成长

推动“昌聚工程”人才政策进一步向文化产业人才延伸,具体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人才政策和昌平区“昌聚工程”人才政策执行

积极协助优质文化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手续、工作居住证申办等,办理数量根据当年北京市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动态调整

2.搭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

鼓励招商引资、版权代理、文化经济、评估鉴定、贷款融资等中介机构发展

成立“三带融合”文化发展研究院,充分挖掘三条文化带丰富历史内涵,探索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趋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各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对提升文化产业规模、强化文化人才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创新能力的对接服务平台,根据具体服务情况,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促进文化产业深度融合,优秀文化成功转化落地的课题项目,根据成果转化成效,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则

相同内容已经获得昌平区其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同一主体符合本措施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自主从优选择。

上述具体政策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以当年发布的项目征集公告为准,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为准。

本措施由昌平区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年。


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29

 

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坚持北京市“五子”联动重大举措,立足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立足功能定位,锚定产业规划

聚焦生命健康、临空经济、先进制造等符合大兴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配套发展现代服务、外资外贸、数字经济等市级重点支持产业,鼓励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专业特色园区。

二、完善政策体系,打造发展高地

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可动态调整的“1+N”产业政策体系,“1”为本指导意见,“N”为四类专项政策。

(一)培育类政策。包括氢能、航天、科创、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初创期和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扶持类政策。包括生命健康、临空经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外资外贸、数字经济等方面,助力已达产、带动强、成长快的企业持续壮大。

(三)综合服务类政策。包括人才服务、金融服务、招商服务等方面,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人才提供综合服务和配套奖励。

(四)“一事一议”类政策。为企业提供“店小二式”服务,除以上三类政策外,可由区政府专题研究企业帮扶措施。

三、强化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

按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或事项可申请多类政策支持。各类政策标准须符合相关法律,最终以区级职能部门审批为准。

(一)创新引领。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市级认定的实验室、技术(工程、研发、创新、设计)中心、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等资质、称号,以及各类专利、设计、商标等方面创新奖项。鼓励医药健康企业申请国内外资质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

企业在核心技术突破、产学研用融合、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后,区级分别最高可按照1:1、1:0.5给予资金配套,配套额度分别不高于1000万元、50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设备投入,不包含房屋新建或改造费用、土地价款等。

(二)金融支持。支持符合大兴区功能定位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类等机构快速发展,最高可给予6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奖励。

大兴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信用担保产品,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开展研发创新,可按照不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为其开办企业、进京落户、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激励、保健医疗、行业交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空间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办公、研发、生产等各类功能性用房,可按照不超过实缴房租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房屋所在区域房租指导价的50%,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逢偶数年确定一次房租指导价。

(五)个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市政接入、应用场景开放、建筑规模扩增、产品认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精准扶持产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在专项政策中制定特色奖励事项和标准。

四、简化兑现程序,提升服务效能

政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研发、设备投入、人才奖励和配套保障方面,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向政策制定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政策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兑现,每年一次。

其他服务保障(开办企业、进京落户、居住证办理、住 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激励、保健医疗、行业交流、市政  接入、应用场景开放、建筑规模扩增、产品认证等),企业  可随时申请,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即申即办。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怀政发〔2024〕16号)精神,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要素资源集聚,推动怀柔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企业成长支持

第二条 吸引文化及相关行业头部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优质企业集群。依据企业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推荐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产业定位并满足年度稳定运行奖励标准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作品及人才奖励支持

第四条 对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在创作、发行放映和获奖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院线电影类作品:

1.对入围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前20名的项目,在获得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可申请与市级扶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2.登陆城市院线的电影,根据上映期间排片总量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排片量60万(含)场—150万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排片量150万(含)场—200万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排片量200万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影作品)

(二)对电视剧类作品:在电视台首播的电视剧,根据播放平台和时段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在地方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在央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地方卫视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央视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出品单位每年度仅能申报1个电视剧作品)

(三)对网络视听作品:在网络视听平台播放的网络剧、综艺节目,根据年度最高热度值,对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给予奖励。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5000万(含)以上的网络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最高热度值3000万(含)以上的综艺节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以上作品年度奖励总数不超过10部。

(四)对评优及获奖支持:

1.以第一出品单位身份(备案立项方)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类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和天坛奖、国际A类电影奖最佳故事片奖;电视剧类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以上奖项的最佳导演奖、最佳男主角奖、最佳女主角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如同一部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2.对入选广电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入选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入选北京市广电局年度推选目录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选网络视听平台扶持计划且在首页首屏首推播出的微短剧,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如同一部作品入选多个计划,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影视新技术创新支持

第五条 增强文化科技融合和创新能力,促进视听科技、游戏动漫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支持相关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经认定的研发平台,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剧组拍摄制作支持

第六条 为展示新时代怀柔风貌,讲述怀柔发展故事,鼓励影视作品在怀柔拍摄取景。结合剧组规模和体现怀柔元素的内容深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剧组不超过20个。

第七条 充分发挥怀柔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站职能,采取“线下帮办+绿色通道”模式,高效完成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接件受理,为重点项目提供审批跟踪服务。

第八条 对获得影视行业行政审批或正规备案的影视项目,提供专人协拍服务,提供公共空间免费拍摄支持,全程配合剧组资源调配,高效对接群众演员需求。

第九条 依托相关协会组织,大力协调影视服装、道具、器材、车辆、餐饮、住宿等方面资源,协调租赁单位提供优惠价格。

第六章 文化空间类支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以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等方式改造文化园区、文化消费空间。经认定符合规划和产业定位的,按照固定资产改造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类园区,获批市级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文化类园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公共空间融入文化元素,开发消费新场景,举办电竞、体育赛事,虚拟现实互动体验,剧场演艺等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较大影响力的,按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主要投资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同时享受怀柔区其他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支持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及期限参照《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怀政发〔2024〕16号)执行。由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做相应调整。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促进产业聚集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附件《怀柔区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申报公司或项目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已获得怀柔区同类别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记录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具体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企业成长方面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引导资金方面:

申报项目需符合市、区两级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北京市信息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北京怀柔硬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的产业方向。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

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及近三年收入证明材料;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6.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7.申报产业基金的项目,按照所申报的基金具体管理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8.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支持作品及人才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创投类项目需入围北京国际电影节创投单元前20名,且获得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扶持;

2.已上映的创投项目,片尾需鸣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3.申报企业为项目第一出品单位(备案立项方)。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影视作品的备案材料;

6.电影作品提供院线放映场次证明材料;电视剧作品提供播出证明材料;网络视听作品提供年度热度值证明材料。

7.第一出品方(备案方)申报权属证明材料;

8.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评优及获奖支持提供);

9.获奖影视文化人才劳资关系证明(申报评优及获奖支持提供);

10.总投资明细及相关票据(申报网络微短剧项目提供);

11.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2.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支持技术创新方面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体现文化科技融合方向的创新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完税凭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项目相关介绍;

6.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证书或文件;

7.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8.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支持剧组拍摄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剧组拍摄支持方面:

(1)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通过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剧组,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推荐的综艺剧组;

(2)剧组演职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在怀柔区拍摄周期不少于30天;

(3)拍摄作品中体现怀柔元素或场景;

(4)拍摄期间在怀柔区产生消费。

2.审批申报及协拍支持方面:

获得市级及以上影视审批部门立项许可且在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交协拍需求的剧组(微短剧剧组仅需在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交协拍需求)。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剧本备案或项目立项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3.剧组在怀柔区拍摄期间演职人员名单;

4.剧组在怀柔区拍摄计划表;

5.剧组在怀柔区取景拍摄的剧照,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6.作品体现怀柔元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7.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支持文化空间方面

(一)申报条件

1.园区改造需符合怀柔区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申报单位为主要投资方(限一家);

4.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5.国家级、北京市级文化类园区的称号,应由相关党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决定和授予,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6.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7.项目投资或设备采购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仅改造类项目提供);

8.项目照片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9.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文化类园区证书或证明材料。(仅园区认定类项目提供);

10.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1.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支持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方面

(一)申报条件

1.需符合怀柔区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

2.申报单位为主要投资方(限一家);

3.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或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完税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场景体验类提供实施方案;

6.活动类在举办前在提供活动方案及报批手续,待活动结束后提供成果报告;

7.过程照片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

8.活动或项目相关的合同及票据;

9.申报企业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的征信查询结果证明;

10.所提供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申报流程

(一)公开征集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1次申报通知,征集上一年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申报。线上申报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可在申请平台上查询审核进度、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每年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线下申报需将申报材料(一式叁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如遇问题可咨询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咨询电话010—69680072)。

(三)第三方评审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定,同时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联席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资金拨付由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报怀柔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资金。

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的视为重复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场主体,怀柔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有权收回支持资金。本政策与怀柔区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不可重复申报。


1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区委第3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北京市密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密云产业发展定位,属于“高精尖”经济范畴,且在密云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产业公共平台,以及相关企业高端管理人才。

“产业公共平台”是指经密云区有关部门认定且有利于企业集聚、促进产业发展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商务楼宇等。

“高端管理人才”是指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对区域综合贡献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对区域综合贡献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5%给予资金支持;对区域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60%给予资金支持。

“区域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对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第四条 对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对本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的企业、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明显的企业,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将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单个企业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本年度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的70%。

第五条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发展。对于新建且带动一批新企业群体注册本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商务楼宇等产业公共平台,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支持,支持金额最高20万元。

第六条鼓励特色产业主题楼宇建设。对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引进企业属地率达到70%以上、符合楼宇主题特色要求的企业达60%以上的楼宇经营者,经认定,给予楼宇经营者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七条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新引进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定位企业的中介机构,按照其引进企业第一完整财政年度对区域综合贡献等指标进行评价,经认定,按照本年度新引入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10%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鼓励社团组织在本区发展。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团组织入驻发展,对新入驻本区、注册会员数量在50家以上且为本区引入新企业、当年新企业实现区域综合贡献的社团组织,按照其当年引入新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单个社团组织支持金额最高10万元。

第九条优化企业政务服务。设立密云区招商引资市区服务站,建立区领导联系企业机制、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机制、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协调会,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条完善人才服务支撑。支持引进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优先为对区域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奖励的企业引进所需人才。优先为推进本区“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管等解决子女在京入学入托、公租房租赁、劳动保障等问题。对符合北京市落户政策的优秀人才,积极协助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对与密云功能定位相匹配的总部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等高端产业总部企业,以及为总部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端人才或团队,进一步优化奖励方式,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服务力度。

第十二条支持青年英才技术人员。对围绕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活动、创办新企业且取得一定成效的青年英才,按照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给予其奖励资金支持,每人每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万元。

第十三条 规范办法适用情况。对于已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资金五年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本办法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可由企业自行从优选择。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在申报获取支持资金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或者编造条件的,不能获得支持资金。对发现企业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支持资金的资格。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密云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密云区投资促进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4.关于印发《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企业:

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延庆文旅企业创新产品, 提升效益,开发特色业态,拓展市场消费,带动文旅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并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1

 

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延庆文旅企业创新产品,提升效益,开发特色业态,拓展市场消费,带动文旅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方向

1.支持滑雪产业发展。冰雪季期间(自各滑雪场开板营业至雪季结束),单个滑雪场接待游客达到12万人次及以上、且销售收入(包含雪票、餐饮、雪具雪服销售和租赁等归属于同一运营主体的相关收入,不含区财政支持的各类活动和赛事形成的人次和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上一雪季收入为基准,按照增量收入的10%,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文旅演艺项目。鼓励企业在延庆组织开展艺术节、音乐节、电影节、精品演出等大型商业演艺项目,对于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主体多次投入且相互之间没有承继关系的项目,按照每次投入分别作为独立项目进行奖励,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项目。鼓励企业依托延庆现有特色资源,开发夜间灯光秀、夜景观光、沉浸式体验等夜间文旅消费项目,对于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数字文旅项目。鼓励企业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等科技元素,开发运营数字化文旅项目,对于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研学旅游项目。鼓励企业依托延庆文旅资源,打造示范性研学旅游项目。对于同一主体开展的、延庆区域内研学课程活动时间占整个课程时间一半以上、办法有效期内累计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文旅资源整合联动。鼓励企业整合延庆文旅资源,推出联动非归属于同一集团的景区景点、酒店民宿、特色美食和文 艺演出等内容的套餐产品。对在延庆区内住宿1晚及以上,至少游览1个景区景点,且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产品组织方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套餐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主体多个套餐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但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户外运动产业发展。

(1)支持露营项目。对于依规开展且新纳入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的露营项目,每处独立运营的营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销售收入的5%, 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冰雪娱乐项目。支持景区利用自身资源,策划冰雪嘉年华等非滑雪类冰雪娱乐项目。冰雪季期间(各景区冬季项目营业至结束)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根据销售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骑行、徒步、越野、登山等其他户外运动项目。对于同一主体开展的、办法有效期内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文创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创新研发、自主设计具有延庆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包括数字产品)。对办法有效期内同一系列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商品或文创产品(包括线上),按照销售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文旅融合项目。鼓励企业创新文旅休闲模式,依托延庆区域现有资源创新开发文旅融合新兴业态产品。依据“一事一议”原则,对于办法有效期内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兴业态产品,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打造“网红打卡地”。鼓励企业依托景区景点、酒店民宿、街乡村镇等室内外空间建设景观小品、创意地标等旅游吸引物。对形成网红打卡效应、有效带动流量增长的爆款产品,依 据“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条件

(一)在延庆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形成一定区域贡献的文旅企业均可申报。

(二)本办法所指项目,原则上应为办法发布后在延庆区新 投入运营的文旅项目。

(三)对于每年持续运营形成文旅品牌,在办法有效期新增投入超过原投资50%以上,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文旅项目,以上一年同期销售收入为基准,按照增量收入的10%,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同一主体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可分别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已获得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支持。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六)申报单位须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办法有效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企业或者法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三、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1.项目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办法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和区文化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正式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

2.项目审核。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区文化和旅游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四、工作要求

1.保证数据真实。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妥善留存记账凭证、订单系统数据、财务报表、发票及银行回单等项目开展中形成的相关数据、资料。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明确资金用途。申报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资金必须用于更新投入、扩大生产等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不得转移挪用。

3.强化后续监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申报主体,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法 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41日至2025年331日,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1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亦庄新城产城发展实际,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区域科技文化创新能力,统筹开展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内容创作及应用示范,加快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加速建设具有亦庄特色的科文融合产业高地,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建成全国领先的高新视听科技创新驱动引擎、产业发展数字底座、融合应用示范基地,打造北京市网络游戏新技术应用中心和电子竞技产业创新地标。科文融合产业市场主体数量、产业营收规模实现倍增,构建千亿级科文融合产业集群,建设“四个高地”。

建设科文融合自主创新高地。建设高新视听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平台、超高清内容制作能力共享平台、超高清视听数字资产共享平台三大基础性支撑平台,推动高新视听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增强。

建设科文融合应用示范高地。支持高新视听领域国产核心元器件和关键设备示范应用,促进游戏电竞领域核心软硬件研发,推动数字内容制作产业链完善健全,数字内容市场活力持续增强、产量稳步提升。

建设科文融合生态发展高地。推动“高新视听+主导产业”“游戏电竞+文化消费”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建设国家、北京市级数字文化新业态、新场景项目,支持举办国际电竞赛事与全国性产业活动,全面拓展科技与文化产业双向赋能的广度和深度。

建设科文融合营商环境高地。优化科文融合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平台提质增效,人才服务和金融服务供给保障有力,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实现高新视听和游戏电竞全产业链集聚发展。

二、支持政策

(一)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

1.支持高新视听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应用

支持超高清成像、超高清音视频编解码、高动态范围、三维声、AI视音频等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超高清摄像机、超高清轻量化制播系统、音视频编解码系统、智能终端设备、视音频编辑制作工具等视听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对承担广电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项目经费1: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国家、市、区三级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金额。(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2.支持游戏电竞领域核心软硬件研发

支持应用于游戏电竞领域的游戏引擎、图形渲染、人工智能、动作捕捉、感知交互、虚拟现实等软件和硬件研发。对上年度前述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3.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产业发展

鼓励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文融合领域的应用,促进研发、生产和营销提质增效。支持企业深耕垂直领域,在视听、游戏、动漫、创意设计及其衍生产品等方向开发行业垂直领域大模型,支撑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具有较好市场应用效果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信息技术产业局)

4.支持标准制定

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牵头制定并按规定发布高新视听和游戏电竞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商务金融局)

(二)推动精品数字内容生产制作

5.支持精品视听作品创作

支持采用4K/8K超高清视听技术创作弘扬主旋律的视听作品。对于获得国家、北京市级奖项的视听作品项目,按照项目在剪辑、特效制作、音效设计、配乐与声效、合成与调色等后期制作环节,应用超高清视听技术产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6.支持精品游戏作品创作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优秀原创游戏软件,经评审认定给予游戏软件开发投入支持。年度营收(含国内、国外市场)达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游戏软件开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00万元;年度营收(含国内、国外市场)达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入选国际、全国性综合体育赛事的,按照游戏软件开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7.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数字内容生产

鼓励在内容策划、剧本撰写、创意设计、音视频素材制作、虚拟场景制作、数字人制作生成、后期特效、后期剪辑等内容生产环节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鼓励在存量媒资修复增强流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视听内容修复增强效率。对在上述方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购买算力服务的,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实际使用算力结算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信息技术产业局)

8.支持发展数字文化贸易

鼓励数字文化产品(服务)企业赴海外发展,开展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出版等业务(包括游戏、音乐、影视、动漫、网文等)。对于年度涉外收入金额分别达35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分别按照不超过涉外收入金额的1%、3%、6%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9.支持建设数字虚拟影棚

支持新建或升级数字虚拟影棚,实现影棚的数智化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创新影视剧、广告、综艺、纪录片等视听内容拍摄方式,助力拍摄方式创新和效果质量提升。对企业投资建设数字虚拟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择优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三)培育壮大科文融合产业创新主体

10.支持科文融合企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企业梯队培育,支持企业“小升规”“规做强”,对实现“首升规”且正增长的文体娱行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首次获得认定或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

11.支持职业电竞俱乐部运营发展

对于当年度参加国际、全国职业电竞赛事的职业电竞俱乐部,按照俱乐部当年度在亦庄新城实际支出的运动员培训、商业保险、设备及材料购置、软件系统、空间改造等运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12.职业电竞俱乐部落地及参赛支持

支持国际、全国职业电竞联赛(杯赛)联盟俱乐部的主场落户,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于在国际职业电竞赛事中取得季军以上成绩的职业电竞俱乐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于在全国职业电竞赛事中取得季军以上成绩的职业电竞俱乐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每年度单个俱乐部可获得国际、全国电竞赛事参赛支持各一次。(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13.支持产业聚集发展

鼓励科文融合企业在荣华路沿线“一轴”、区内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对于入驻中国(北京)高新视听产业园、北京智慧电竞赛事中心、北京智慧融媒创新中心等科文融合重点园区的企业,提供“一站式”入驻服务,促进企业降低入区成本、加快投产运营。(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四)培育数字文化新业态、新场景

14.支持培育数字文化新业态

支持培育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演艺、数字影视、数字出版、创意设计等文化新业态,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对于获评国家、北京市级示范性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15.支持数字文化新场景开放

支持5G、VR/AR/XR、云计算、人工智能、全息呈现、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在科文融合产业方向加快应用。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在亦庄新城范围内建设数字工业、数字医疗、数字文旅文博、车载沉浸式视听等创新应用场景;推荐区内数字文化场景应用企业申报北京市级示范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科技和产业促进局)

(五)健全科文融合创新体系

16.培育和引进高水平科研力量

积极培育和引进网络视听、游戏电竞、新闻出版、工业设计等科文融合领域科研机构。对新获批或新引进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新获批或新引进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17.支持专业化平台建设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专业行业协会等围绕经开区科文融合产业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协同合作、共享开发、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全流程专业服务。对于获评国家、北京市级专业服务平台,经审核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按照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2000万元;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照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每年最高300万元,限期3年。(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宣传文化部)

18.支持举办品牌活动和职业电竞赛事

支持在亦庄新城组织开展省部级及以上科文融合相关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审核认定按照活动承办方实际支出的场地租金、场地搭建、设备租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国际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国内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在亦庄新城举办的国际、全国性职业电竞赛事,经审核认定按照赛事承办方每年度实际支出的赛事奖金、场地租金、赛场搭建、设备租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国际电竞赛事活动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全国性电竞赛事活动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责任单位:宣传文化部)

19.加强人才服务

支持科文融合产业领域人才申报亦城人才认定。对经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源要素体系支撑和高品质生活服务保障,并实施专项支持,鼓励人才为经开区发展持续贡献力量。(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

20.加强金融服务

联合头部企业和投资机构,推动设立高新视听产业和游戏电竞产业领域的基金,充分发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种子基金等专项基金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宣传文化部、财政国资局、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商务金融局)

三、附则

1.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事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兑现年度3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本措施申报主体应在亦庄新城范围内合法经营,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

3.本措施适用于主营产品(服务)或自主开展的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于高新视听、游戏电竞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属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统计范围的企业。

4.广电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起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5.视听作品超高清视听后期制作费用,包括人工成本、硬件设备费、软件购置费。

6.游戏软件开发投入,包括人工成本、硬件设备费、软件购置费、线上管理费、外包服务费、咨询费用、场地租赁费以及游戏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7.涉外收入,指企业申报取得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中确认的涉外收入金额。

8.投资额,包括设备及材料购置、软件系统、房屋租赁、空间改造方面支出。

9.新获批或新引进,是指政策有效期内(含印发当年),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将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迁入亦庄新城并实际经营的。

10.国际职业电竞赛事是指由2个以上国家(地区)的职业电竞俱乐部参与、总奖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联赛、杯赛赛事;全国职业电竞赛事是指由2个以上国内不同地区注册的职业电竞俱乐部参与、总奖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联赛、杯赛赛事。其中联赛的支持范围,包括在亦庄新城举办的季赛、决赛、季后赛赛事。

11.申报主体所提交全部材料均须真实、准确、有效,留存备查;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如企业存在瞒报、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追缴所获支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不同条款、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宣传文化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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