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视听相关政策汇编(二)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8.《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遵循“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作品为中心环节,为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体现“三个文化带”和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精品力作,引导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北京特色、首都水准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第三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重点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以及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直接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资助方式分补贴和奖励。补贴,分为对剧本创作阶段和摄制宣推阶段优秀项目的补贴。奖励,即对已播出的优秀项目进行相应奖励。
第六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资助的具体范围、要求以及资助方式、额度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产业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九条 基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基金办会同业务部门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由基金办会同业务部门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理事会根据评审结果与建议,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办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基金办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基金办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基金办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担主体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办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管理应遵照《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助经费,保留完整的经费使用明细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补贴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奖励类项目资金按项目承担主体内部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办会同业务部门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业务部门及基金办将视实际情况做出签订延期补充协议(最长延期两年)、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资助等处理。
第十八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全额返还资助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基金办会同业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业务部门向基金办提报结项验收报告,基金办下达结项通知后,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等),须在宣传片、海报、广告、片头片尾字幕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项目”的字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基金办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办会同各业务部门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连续三年申报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价值观、表现形式、主题主线严重不符;
(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获得基金资助后将项目迁往外地, 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情形,或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国际传播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新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加强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等中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北京新视听资源优势,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向世界传播好中国声音、北京声音,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注册的视听机构所从事的优秀视听走出去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提升译制质量。对于成功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
(二)支持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促进版权贸易发展。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三)支持在国外建设视听传播平台,拓展国际传播渠道。重点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视听平台集群,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四)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围绕视听技术、标准、产品、新业态走出去和视听国际传播相关原生内容创作、节展活动、峰会论坛、人才培养、效能评估、理论研究等方向组织评选,综合考虑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三个等级进行奖励。
(五)除上述支持范围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优秀作品:
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反映实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生动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把人民作为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能够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主题、捕捉创新灵感,反映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聚焦首都特点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特别是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传承发展等,反映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的北京特色。
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较高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第七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参选项目达不到奖励扶持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八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孵化作用,建立北京新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建立优秀国际传播团队,持续打造更多北京新视听国际传播专项品牌,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检查和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广播电视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升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的效果和奖励扶持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广播电视局与奖励扶持机构签署管理协议;违反管理协议内容的机构,取消其三年奖励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机构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10.《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在北京注册的视听机构所从事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项目。
第三条 奖励扶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申请奖励扶持的单位直接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往年获奖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奖励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申报单位享有同等的评审待遇。
第五条 奖励扶持经入库、初审、复审和公示后,市广播电视局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奖励扶持类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
第七条 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组织评选优秀北京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围绕视听技术、标准、产品、新业态走出去和视听国际传播相关原生内容创作、节展活动、峰会论坛、人才培养、效能评估、理论研究等方向组织评选,综合考虑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三个等级进行奖励,重大项目奖励10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奖励扶持项目应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和北京故事。
第九条 申报奖励扶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译制并在国外放映播出。
(二)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输出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或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奖励扶持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投资主体明确,进入实际运营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且有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资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扶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机构只提供营业执照);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单位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六)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扶持类型要求;
(七)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九)申报单位提出并经审核认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后加盖骑缝章,提交给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外包装注明申报单位、申报类型、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报材料提供1份正本、1份副本,副本可以由正本复印,正本与副本发生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扶持项目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北京新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并在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二)入库评审。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
(三)优先扶持。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同时,入库项目可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标识“北京新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字样。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项目评审
(一)预审。市广播电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包括入库项目在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但是缺乏相关资料的申报单位,将通知申报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内提交至市广播电视局。
(三)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发展情况,并不得与任何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评审专家须填写承诺书。申报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申报单位不得与评审专家进行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单位与评审专家资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市广播电视局将评审通过的单位名录送市属相关委办局等单位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单位将取消本次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拟奖励扶持的申报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奖励扶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市广播电视局将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户。
第二十条 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申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提交至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允许使用范围: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版权购买、翻译费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与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无关的支出;
7.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广播电视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参选项目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持申报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0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0年12月2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媒体融合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旨在大力支持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自市级财政资金。通过申请专项财政资金的方式,保障扶持资金的落实。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取、重在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申请、使用和管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媒体融合领域在融合发展模式探索、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单位和项目。
融合发展模式探索类:媒体融合建设发展中形成的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模式,包括广播电视和新兴媒体在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上的创新,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的路径方法、体制机制等。
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类:顺应发展需要,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媒体融合发展中的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
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类:适应媒体融合发展需要的,适合全媒体传播的,具有广泛影响力、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的融媒产品。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北京全媒体传播体系中的市级融媒体机构、区级融媒体中心,以及其他从事媒体融合发展研究、建设的单位。
第七条 按照项目性质,实行项目补助和项目奖励两种扶持方式。项目补助,即对拟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项目奖励,即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经常规评审程序评审出的项目;特别项目是依据国家及北京媒体融合建设发展需要,配合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直接予以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标准与流程
第九条 为推动媒体融合模式创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北京市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和成长项目的评选,对评选出的北京市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和成长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为鼓励融媒体形态产品的生产,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对以短视频为主的适应移动优先的融合产品创作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融媒作品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为促进媒体融合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遴选,对遴选出的创新技术和服务应用项目在北京落地推广的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于融合发展模式探索类和媒体融合内容制作类项目,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根据评选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标准提出项目奖励资金扶持方案。项目奖励资金扶持方案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类项目,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组织所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主体和北京市市级融媒体机构、区级融媒体中心进行对接,确定达成合作意向的,根据项目落地的成本等情况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扶持方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落地的直接成本。项目补助资金扶持方案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特别项目可采取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等评审方式,综合项目重要性、项目承担主体实力、项目方案可行性等因素作出是否扶持决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提出扶持方案并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资金扶持方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奖励资金按资金扶持方案拨付;组织获得补助的项目主体(简称“项目承担主体”)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签订《项目补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约定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再次申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补助扶持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以项目补助方式所扶持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等。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扶持项目时,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扶助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清算,并全额返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补助扶持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补助协议书》,对补助扶持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结项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奖励扶持资金应用于与媒体融合相关的业务,奖励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应当将全部结余资金退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处应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接受财务处的监督管理及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与立项的扶持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四)多次延期项目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存在行贿行为;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承担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1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精品创作提升工程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精品创作提升工程若干举措》已经2023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徐莹;联系电话:55565358)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3年12月19日
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精品创作提升工程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系统思维,在“北京大视听”精品体系工作方案的框架下,紧扣理论研究、题材规划、选题策划、创作生产、人才培育、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国际传播、文化活动、公益生态等重点环节,开展“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精品创作提升工程”,实现公益广告全链条、全要素的服务和管理,推动公益广告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若干举措。
第一条 加大公益广告理论研究力度。依托北京国际公益广告研究院,发挥多元智库作用和优势。实施两年一轮专家聘任制,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围绕公益广告机制政策、创作方向、案例研究、话语体系、艺术方式、国际传播等研究主题,确定当年理论研究方向;以“畅谈会、献策会、交流会”等方式,每季度组织开展交流研讨活动,形成年度公益广告发展白皮书、蓝皮书等研究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加强公益广告专业建设,联动北京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的广告学、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录制、发布年度“公益广告云慕课”并纳入专业课程体系。
第二条 加强公益广告年度创作题材规划。注重发挥公益广告议题设置功能,每年发布一次年度重大主题。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公益广告题材规划会,确定《公益广告创新创作选题库》,鼓励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现代化社会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公序良俗、传递社会文明风尚、展现科技进步成果、阐释首都文化建设等多元创作主题,并结合年度创意选题策划,激发社会各界创作热情,发挥公益广告“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独特作用。
第三条 加大“京琅琊”公益广告人才品牌战略建设。强化人才创新创意的主体地位,鼓励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平台和相关机构加强公益广告专业化创作队伍建设,打造公益广告核心竞争力。建立《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创作人才池》《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评审专家池》,实施两个人才池滚动式管理。每年举办两次公益广告创作培训,对“人才池”人员通过艺术分享、创作引导、荣誉表彰、实习实践等系统性培育培养机制,构建公益广告产学研用体系,提高公益广告的创意水平和专业程度。对公益广告作品获得扶持或表彰的创作个人或团队成员,在相关重大节展活动中组织集中推介,对纳入两池的人员在推优、评奖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四条 完善公益广告全媒体传播格局。动态完善“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推优作品库”,向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平台和相关机构免费开放下载。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活动等,定期组织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平台和相关机构开展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展播展映,精心开展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鼓励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平台和相关机构加大公益广告传播力度,积极宣传推介“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推优作品库”作品。
第五条 鼓励建设公益广告承载基地和空间。建立《公益传播空间目录》,从创意、取景、拍摄、制作、宣传推介、国际传播等维度设立入库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申报;定期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创作采风活动和创意交流季活动,促进公益广告创新要素共融,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市区联动,鼓励各区和有条件的机构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品牌建设,建设和开放公益广告创意、取景、拍摄、制作、宣传推介基地,促进资源集约利用。鼓励高校和有关机构开设高新技术应用“创意实验空间”,加大AR、VR、MR 和4K、8K、虚拟人、AIGC等数字新技术在公益广告的制作应用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公益广告视听体验。
第六条 加大公益广告政策支持。因地制宜,优化完善《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提质同时带动增量,鼓励创新创优,推出一批主题鲜明、题材丰富、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精品佳作。从 2024 年起,以“揭榜挂帅”方式征集评选公益广告精品项目,加大孵化培育力度,给予优秀作品资金扶持,撬动社会资源。主动挖掘和服务作品,建立《北京大视听公益广告重点项目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邀请业内顶尖创意创作人才,开展“一对一”导师辅导,加强项目“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掌握拍摄进度,加强专题调度,协调解决创作、拍摄和宣传推介中遇到的困难。
第七条 加大公益广告精品供给。构建公益广告创作机构“梯队体系”,鼓励公益广告行业龙头机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通过项目合作、人才共育等方式,加大资源共享、要素共融,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形成聚集效应。通过中国视听大数据(CVB)等行业数据,对公益广告播出情况开展数据监测,了解掌握用户的收视情况、到达率、点击量、转发率等数据信息,以适当方式、范围公布相关信息,引导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将公益广告的制作、传播等纳入到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体系,适时增加指标权重。
第八条 打造公益广告国际文化交流互鉴平台。坚持造船出海和借船出海相结合,以公益广告为载体,助力国际传播体系建设。精心组织北京国际公益广告大会,深耕国际公益广告创意征集大赛、主旨论坛、大师盛宴、系列活动、公益盛典等精品板块内容。建立常态化“首映礼”环节,鼓励和汇集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京首映首发。鼓励中外合拍、协作拍摄等方式创作公益广告,塑造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鼓励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组织做好申报国际广告知名奖项的相关工作;协助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和公益广告赛事的优秀作品申报参与国际性赛事,加强国际传播交流。
第九条 构建“大公益”一体化生态圈。发挥“公益广告+”作用,积极搭建平台推动“全行业融合”,促进行政部门、播出平台、行业协会、高校、制作经营机构、广告公司等公益广告供需双方有机融合和有效对接。以公益广告为牵引,推动公益精神、公益理念向公益行动转化和有效落地,构建起“公益广告、公益传播、公益行动、公益事业”一体化大公益生态,促进公益广告可持续良性机制,为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3.《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首善之区,繁荣兴盛首都文化,近日,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十二条,在资助扶持优秀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影视产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影视拍摄服务保障机制等方面推出务实举措,为影视产业提供有力支撑。
《若干措施》提出,要强化政治引领,打造新时代影视精品的北京方阵;要加大支持力度,打造更具创新活力的国际影视高地;要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有力支撑产业发展的北京服务。
推动精品创作的目标更加明确。近年来,北京大力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先后推出电视剧《觉醒年代》、电影《长津湖》《流浪地球2》《志愿军:雄兵出击》等一批优秀作品,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若干措施》提出,将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更好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优势,聚焦现实题材,启动“新时代新北京”创作计划,全力支持影视行业创作生产高质量内容,推出更多体现时代风貌的影视精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的精神文化需求,引领健康向上行业风尚。
影视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大。北京历来高度重视影视创作和产业发展,资助扶持了一大批现象级作品。目前国产电影票房榜前9位的影片均得到过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支持,累计带动近10亿观众走进影院。《若干措施》提出,将进一步发挥创作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优秀作品的资助力度,扩大资助扶持覆盖面。聚焦影视创作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岗位,开辟优秀骨干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市区协同扶持机制,实现政策联动。加快高新技术转化与应用,加大对优秀企业、优质项目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影视基地建设提质升级,推进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朝阳区国际一流影视制作基地建设,打造中国数字视听制作中心。
服务产业发展涉及层面更广。据统计,北京目前注册影视企业两万余家,产业链条完整,影响力大、代表性强,是影视项目招引、产业发展的热土。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环境,《若干措施》提出,将健全完善影视摄制服务机制,为影视企业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制约发展的难点问题;加大城市地标、商圈景点等景观空间向影视剧组的开放力度;将加快培育具有较高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的龙头影视企业。不断提升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北京电视剧盛典等品牌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力,不断开发新业态、新场景,促进影视产业带动文化消费升级。
14.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近日,《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动漫是文化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统筹首都动漫游戏资源,繁荣精品创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用动漫丰富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首都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坚持首善标准。紧密结合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和城市功能定位,贯彻“动漫+”理念,发挥北京动漫在创意、科技、金融和人才等领域优势,加强规划引领,推动动漫行业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和工作导向,综合发挥政府、企业、平台、高校作用,不断丰富动漫题材、内容、形式,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
坚持创新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握群众需求,聚焦青少年价值引导和心智养成,利用新理念新科技,创造新业务新业态,不断增强动漫行业发展活力。
坚持系统思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动画、漫画和游戏,优化动漫游戏精品供给,促进集成创新。提升游戏文化内涵,突出游戏社会应用价值,培育动漫游戏健康生态。
三、工作目标
用五到十年实现动漫向全年龄受众和全品类形态发展,促进动漫跨媒体联动和跨产业融合,逐步健全具有首都特点的动漫生态体系,提升整体创作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将北京打造成为全国动漫原创孵化高地、科技创新策源地、人才交流中心、国际传播重镇和精品游戏研发中心,增强首都城市文化软实力。
四、重点工作
(一)扭住动漫创作中心环节,提升北京动漫影响力
1.加强创作选题规划。持续丰富、优化精品项目库、重大选题种子库,每年发布重点选题指引,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创作一批、播出一批”的创作机制。用好电视频道、网络平台、高等院校和比赛节展,发掘优秀选题、优质创意和种子项目。依托京津冀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三地动漫机构共同选题、联合创作。
2.组织重大题材创作。聚焦重大时间节点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等主题,从新时代人民创造、革命文化故事和中国经典神话、英雄传说、科幻作品、民间文学、民俗传统中广泛取材,加强创作统筹,重点引导扶持反映首都文化、具有中国美学的精品。每年谋划一批重点现实题材和北京题材动漫项目,推出一部重大题材作品。精心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启动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计划。
3.鼓励支持动漫原创。组织动漫创意创新征集活动,引导视觉设计突出中国美学风格。发挥网民和基层创作力量作用,发现民间创作人才,推出各类原创作品。鼓励平台加大引导和投入,采购原创优质动漫,推动创作百花齐放。鼓励校园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推广,支持办好各类动漫大赛、大展。
4.鼓励动漫多元创作。推出“新时代童萌计划”,鼓励开展儿童动漫创作研究,建立少儿精品项目库并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创作面向青少年的动漫作品,支持推出“合家欢”作品。支持动漫形式创作公益广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择优扶持。每年制作反映“北京动漫人”的公益宣传片。每年至少推出一部具有中国文化特色或北京地域特色的动画电影。
5.繁荣科普动漫创作。实施重点工程、前沿科技、大国重器科普动漫重大选题计划。实施科普动漫发展行动,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和科学顾问制度。支持北京科学传播大赛设立科普动漫赛道。支持相关评奖增加科普动漫类别。
6.健全动漫创作评奖评价。强化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对动漫创作的跟踪指导、服务支持。完善评奖体系,择优选送国家和市级评奖推优。对“北京出品”动漫作品入选国内外重要动漫奖项,择优给予奖励。支持采用创新形式的动漫作品,对采用新技术且具有示范效应的作品予以奖励。
(二)推进动漫传播渠道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精神食粮
7.打造“北京动漫”品牌。制定“北京动漫”品牌发展规划,设计制作品牌标识、呼号、片头、色彩和品牌卡通形象,发展品牌授权和形象营销。对获得北京市创作资金扶持的动漫项目,可在显著位置添加“北京动漫”标识。支持培育主业突出、有国际竞争力动漫龙头企业。
8.支持动漫融合传播。建立健全动漫定价机制,引导形成良性循环。对优秀原创动漫作品,探索给予补贴和奖励。支持京津冀地区少儿频道在优质时段设立儿童动画专栏,播出优秀国产动画。鼓励各类网络视听机构加大优秀国产动漫作品传播力度,设立“北京动漫”品牌账号、专区、专栏。在“新视听空间”播出北京动漫作品,强化线下传播。
9.推动北京优质动画展播。支持北京卡酷少儿卫视在全国落地覆盖。支持北京国际电影节开展动画电影交流和展映。发布北京大视听年度动画片单,组织北京广播电视台、各区融媒体中心和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主题动画作品展播。支持京津冀地区优秀动画作品展播展映。探索推出“北京动画展播季”,支持设立动画影院和动画影厅。
(三)推进动漫产业提质升级,增强北京动漫整体实力
10.推动动漫艺术园区建设。利用中国(北京)高新视听产业园、中国(北京)星光视听产业基地、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平台,推进动漫游戏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重点动漫游戏企业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北京动画特色新视听艺术园区发展,积极引进关联企业落地园区,支持动画产业成为京津冀视听走廊建设重要内容。
11.以节展链接产业资源。举办中国(北京)动画周,打造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动画盛会。鼓励举办动漫周边展览活动,延伸产业链,以各类展览展示联动儿童剧、亲子教育、动漫出版物等开发。聚焦游戏研发、赛事活动、促进消费等关键环节,吸引优质电竞资源集聚。办好“动漫北京”、“电竞北京”等活动,加强品牌赛事引进。
12.加强动漫产业保护管理。支持利用区块链等数字加密技术加强版权保护,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动漫产品及衍生品创意开发、运营模式,增加创作者后续收入。加强动漫游戏监管,探索建立动漫企业信誉评价体系,设立中腰部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质增量。
13.支持设立各类动漫扶持基金。坚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动和吸引社会资金,设立动漫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关键技术研发、优质IP孵化、商业模式创新、品牌海外销售。鼓励新媒体平台布局动漫科技,围绕原创内容设立AIGC动漫内容基金、重点动漫人才基金等。创办动漫投融资论坛,推动设立动漫投资路演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申报国际国内知名专业奖项。
14.建立IP孵化机制。推动优质漫画IP改编为动漫游戏作品,在北京文创大赛细分动漫创投赛道,支持艺术家驻留创作。鼓励建立动漫交易投资平台,创新动漫创投模式,加大对有潜力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投融资机构、新媒体平台对优质IP进行前置化商业打造,吸引投资机构采取股权融资方式获得直接融资。
15.加强游戏产业协同创新。支持主题好、创意佳、质量高的优秀原创游戏研发、出版、发行。建立网络游戏重点选题库,鼓励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联合创新。加强北京游戏研发引导扶持,培育遴选优秀原创游戏精品。支持游戏产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服务业融合等相关领域积极探索。落实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提升审核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四)推进动漫赋能城市发展,让“动漫+”在一起更精彩
16.促进“动漫+”旅游。引导旅游景点将优质动漫IP影像产品、卡通形象、线下游戏纳入旅游路线设计、展陈展示、讲解体验。以具有北京特色和市场号召力的优秀动漫IP形象为基础,支持建立北京动漫主题游乐园、酒店、旅游村落,支持已有主题游乐园设立“北京动漫”展览展示专区,推出更多“北京动漫”衍生产品。建设北京漫画博物馆。支持旅游景区、博物馆、商圈、交通枢纽等引入动漫游戏场景,打造旅游体验新模式。
17.促进“动漫+”演艺。围绕北京“演艺之都”建设,鼓励开发同名IP的儿童动漫剧、少儿科普剧、交互动漫剧等,推出新媒体光影展。支持演艺剧目动漫角色与真人角色混合演出,推动动漫元素融入沉浸式、体验式演出场景,丰富演艺新空间。鼓励舞台演艺剧目大规模应用数字动漫科技手段。
18.促进“动漫+”设计。借助北京建设“设计之都”,鼓励影视动漫参与北京设计的服装、配饰,以及珠宝、化妆品、家居、视听电子产品等高端时尚产业发展的影像化呈现。办好北京国际设计周,设立“动漫北京”单元。
19.支持动漫赋能千行百业。推动动漫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动态图形视觉设计、建筑复原、虚拟展览、体育、航天、医疗等领域全视觉呈现、跨产业联动和组团协同发展,增强“北京动漫”为航空航天、深海探测、体育赛事产业等的服务能力。
(五)推进动漫游戏科技创新,增强“北京动漫”核心竞争力
20.强化科技攻关。鼓励广电视听相关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有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创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提倡动漫科技企业以需求牵引、自研等方式揭榜挂帅。每年面向在京企业征集动漫科技需求,编制科技攻关课题指引。面向全国组织征集动漫科技前沿项目,择优在北京企业应用。支持新技术在游戏领域的应用研究,鼓励游戏引擎等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研究将游戏渲染引擎、AIGC等相关新技术纳入《新基建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含数字经济标杆技术)清单》,列入北京高精尖资金支持范畴。
21.促进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在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北京市智慧广电实验室等支撑动漫科技发展,建立各类动漫游戏测试平台,面向企业开放。鼓励图形图像、虚拟现实等科技型企业将自有、自研技术与动画行业融合。加大北京广电视听类专项资金对动漫科技推广项目的资助。支持应用8K超高清、XR、360度全景、全息、裸眼3D等新视听技术创作动画。支持传统定格、剪纸、折纸和水墨动画等艺术形式走向数字化交叉融合发展。
22.加强科技体系建设。推动北京动画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举办动漫科技领域跨界高端交流,纳入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加强与中关村论坛的对接。支持建模工具、3D可视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推动尖端动漫技术与传统行业数字化协同设计场景落地应用。扶持校企共建沉浸式动漫体验馆。支持中关村科幻产业创新中心强化引领性标杆孵化器职能,推进科幻创作、科技创新与动漫游戏深度融合。立足超高清产业链,推动硬件制造厂商与动漫生产机构合作,推动优质内容集成和版权保护,优化科技产业生态。
(六)推进动漫游戏国际合作,塑造自信可爱的中国形象
23.推动中外人文交流。发挥动漫游戏国际化表达优势,积极推动“北京动漫”品牌出品人、编剧、导演、作品和企业参加知名国际动漫游戏节展。依托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北京)动画周、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北京优秀影视剧海外展播季、科幻星球奖等平台,加强动漫游戏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鼓励面向海外发行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支持“北京动漫”品牌与新媒体平台联合“走出去”。支持在海外重要节展设立“北京动漫联合展台”,纳入北京新视听海外馆建设内容。
24.鼓励动画中外合拍。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动画片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动画片,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发挥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功能,吸引国际机构参与北京动画创作。支持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科幻影视创投会等推介中外合拍优秀动画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五、保障措施
25.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和动漫规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季度研究北京动漫精品创作、动漫企业生态建设和动漫传播平台建设事项。加强北京动漫行业动态监测和政策解读,制作“一图指引”。
26.建立北京动漫智库。推动建立视听艺术研究机构,纳入北京市高端智库。建立漫画学数据库,支持创办动漫类专业核心期刊,加强对国内外动漫游戏创作规律和市场动态研究。支持高校设立“北京动漫”品牌战略研究所,发布北京动漫白皮书。
27.健全动漫实训机制。支持高校联合动漫企业设立实训平台和艺术家动漫工作坊,支持学生实习或参与作品创作。支持举办高校动画短片创作、青少年动漫创作大赛。组织各类青年动漫编剧、导演和理论人才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动漫及相关专业,在北京引入推广教育部1+X动画制作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开展动漫制作职业技能大赛。
28.实施“动漫京英”计划。鼓励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支持顶尖动漫游戏团队落户北京。依托行业展会、学(协)会,建立海外营销数据库。动漫拔尖人才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落户加分。与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画数字媒体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合作,加大对动画、漫画专业高校学生作品和动画短片的宣传推广。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动漫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游戏企业提出动漫企业认定申请,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0.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首都动画领军人物在国际动画组织任职,促进国际动画组织在京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北京影视动画协会、北京漫画学会、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北京市电子竞技产业发展协会等发展。鼓励建立动漫游戏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支持组建动漫理论专委会、动漫技术专委会、动漫创作专委会,发挥行业组织在自教自律、行业维权、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桥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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