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小博大”网络程序监管 坚决遏制网络赌博危害蔓延

 

 

 

 

 

 

近年来,网络赌博刑事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高,参赌人员多,社会危害大。2020年,内蒙古警方侦破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该平台提供彩票、棋牌等7类、170多款赌博游戏,共发展近8万人参赌,赌资流水逾30亿元;河南警方侦破的一起同类案件中,短短2个月就有5.4万余人充值参赌,流水达80多亿元。

 

“以小博大”网络程序,本是网络文化中实现娱乐功能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其成为网络赌博的主要方式,对网络赌博的泛滥有不可推卸的推波助澜责任。

 

一、“以小博大”网络赌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与传统的六合彩等网络赌博程序相比游戏赌博、体育竞技赌博等往往利用以小博大”网络程序披着“合法经营”外衣通过休闲游戏或在网络游戏中增加插件程序,利用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竞技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实现赌博功能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吸引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大量用户参与并沉迷其中。

 

二、“以小博大”网络程序监管政策缺失,监管不严

 

“以小博大”网络程序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在网络游戏、电子竞技、即时通讯软件、网络直播等程序中,这些程序又分属新闻出版、体育、通信、广电、网信等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多数行业主管部门并未关注“以小博大”网络程序的规范管理。有的虽有关注但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非常宽松。以网络游戏监管为例,文化部与商务部2009年制定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曾经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但实际上,很多游戏中设置了“以小博大”插件程序,并设定多层转换流程以形式上规避监管要求。比如要求以虚拟货币购买的道具进行投入,或者开宝箱获得的虚拟物品通过“合炼”等流程方能实现道具获取,有的设置了商人角色或者拍卖流程来帮助虚拟物品向虚拟货币的转换,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与人民币的兑换,最终实现“以小博大”赌博功能。2018年,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后,新闻出版署更是没有了可直接适用的监管依据。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与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游戏版本根本不一致。

 

三、“以小博大”网络赌博运营平台存在法律定性难题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平台中常见的“抽卡”“开箱”“竞猜”等功能是否构成赌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通常情况下,若游戏、直播平台直接参与虚拟道具和人民币的兑换并通过抽成、抽水等方式获利,则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仅通过销售道具获利,未直接参与虚拟道具和人民币的兑换,往往难以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近年来,虽然有斗鱼、星螺等具备网络直播或网络游戏平台因涉赌被查,但被查处的比例仍然可以忽略不计。如上海公司运营了多年三国题材游戏,在其游戏版本中擅自添加了开宝箱功能。名网络主播因利用其功能组织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司虽然通过用户充值、拍卖佣金等方式获利巨大,但始终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赌博危害不断蔓延,必须针对“以小博大”网络程序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严控准入,明确平台责任,不断加强监测监管,方能使得网络世界水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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