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雷腾律师调研发现,目前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适用废止或失效法律文件的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并非个例,涉及全国各地政府部门,涉及采购招标项目众多。
以2024年1月25日发布的第114号财政部令为例,该文件公布了废止及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这些文件很多都与政府采购活动密切相关,比如《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等。这些文件涉及政府采购中的实质性要求、价格扣除优惠或者技术加分等内容,对于政府采购流程及采购结果影响很大,文件废止或失效后,就需要及时调整采购法律依据和采购评审规则。
然而,现在不少的政府采购文件仍在依据这些已经被公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置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和评审因素。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中,自1月25日至10月24日,涉及财库〔2006〕90号的招标文件有25827个,涉及财库〔2004〕185号的招标文件有25015个,涉及财库〔2010〕48号的招标文件有929个,涉及财库〔2005〕366号的招标文件有486个。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中,自1月25日至10月24日,涉及财库〔2006〕90号的招标文件有1142个,涉及财库〔2004〕185号的招标文件有582个,涉及财库〔2010〕48号的招标文件有115个,涉及财库〔2005〕366号的招标文件有70个。
规范性文件被公布废止和失效,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写入采购文件,否则其采购招标就是违法的,必然会引发质疑、投诉乃至废标等情形出现。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多起被废标的相关案例。
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招标代理公司未尽审查责任,使用旧的格式文本。这种现象不仅影响政府采购的规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亦影响政府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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