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饲料”生产酱油还处罚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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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也叫脱脂大豆,是大豆提取油脂后的产品,在部分地区又被称为豆饼、油渣。
 
从大豆中提取油脂的工艺主要有压榨法和浸泡法,不同的工艺产生的豆粕含油量及蛋白含量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压榨法产生的豆粕含油量和蛋白含量高于浸泡法。
 
而依据使用途径和蛋白质含量的不同,豆粕被分为食用豆粕和饲料用豆粕,食用豆粕参照推荐性国标《食用大豆粕国家标准(GB/T 13382-2008)》,粗蛋白含量必须≥46%;饲料用豆粕参照推荐性国标《饲料原料 豆粕新标准(GB/T 19541-2017)》,粗蛋白含量在 41%到 48%。
 
饲料用豆粕,通常,被用来喂养猪牛等牲畜,食用豆粕,通常被用来制作酱油。
豆粕作为大豆油产业链中的副产品,具有大宗商品的属性,价格较为透明,据生意社查询结果,2024 年 08 月 21 日饲料用豆粕收盘价为:
 
相比于价格维持在 3000 元/吨左右的饲料用豆粕,食用豆粕出厂价在 4500 元/吨左右 ,这中间的价差让部分酱油生产厂家选择使用饲料用豆粕来替代食用豆粕作为酱油生产的原料,而这一类酱油,就是本文题目中所讲的,用“猪饲料”生产的酱油。
 
对于此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但是,也有部分地区没有做出处罚。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那么,使用饲料用豆粕生产酱油是否属

违法行为呢?

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 123 条,即认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认定使用饲料用豆粕制作酱油属于“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那么饲料用豆粕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的

“非食品原料”的范畴?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饲料用”的豆粕确实不属于食品原料,但是法律认定是否属于食品原料并不能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例如,蔬菜可以喂养家畜,但人同样可以食用。
 
不管是“非食品原料”还是“非法添加物质”,都是有其法律限定的,关键要看使用饲料用豆粕制作酱油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豆粕和酱油的相关标准梳理如下:
 
根据 GB 2717-2018,酱油是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也就是说,豆粕(脱脂大豆)就是酱油的生产原料,强制国标并没有明确要求厂家生产酱油必须使用标注“食用豆粕”的豆粕原料。《食用大豆粕国家标准(GB/T 13382-2008)》《饲料原料 豆粕新标准(GB/T 19541-2017)》只是推荐性国标,不具有强制性。
 
那么食用豆粕饲料用豆粕是否在安全标准上有足够的明显的区别呢?我们对比 GB/T 19541-2017(饲料原料 豆粕)和 GB/T 13382-2008(食用大豆粕),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主要在如下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也就是说,相比于食用豆粕,饲料用豆粕除了蛋白质含量较低外,还可能存在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灰分含量超标的情况,且这些物质都能显著的对人体造成损害。当然,这只是代表了一种可能性,如果厂家生产的酱油经检测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即便其在生产环节使用了饲料用豆粕,也很难对其进行处罚。

 

某酱油厂商生产的酱油配料表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难以判断酱油使用的原料来源,只能尽量选择知名厂商出产的产品。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尽快明确和优化相应标准体系,尽量限制饲料用豆粕作为酱油生产原料。即便准许饲料用豆粕的使用,也应要求生产厂家清晰标注,做好酱油治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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