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备案或将深度影响许可审批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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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并未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有的只将其视为一种反洗钱措施,但在雷腾律师看来,《办法》的实施或将深刻影响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制度。
 
《办法》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之外,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均需要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或者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为受益所有人。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不会对外公开披露,但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获取信息。
 
影响一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和监管时,是否可以调取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
 
很多行政许可审批时,往往会涉及是否含有外资,主要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等内容。过去对此类审查往往限于表面,按照企业报送的人员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企业备案了受益所有人,那么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就受益所有人情况进行核查?
 
影响二  VIE架构
 
过去,一些外资为了进入受限的行业,往往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构建VIE架构。先由国内自然人设立公司申请经营许可牌照,然后外资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对持牌公司股权、管理人员实行控制,实现对持牌企业的掌控,实际支配持牌企业收益。
 
以前没有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这些控制协议往往都是桌底下的协议,不会对外公开全部细节,常常被认为是灰色地带。如果企业如实备案了受益所有人,就会使桌下协议成为官方登记的确定信息,那么其获得相关许可牌照的合法性可能就会受到质疑。如果不如实备案信息,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又可能遭到处罚。
 
《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给了比较长的缓冲时间,这或许是为了给相关市场主体规范调整的时间吧。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条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提供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第一款规定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第九条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机关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备案主体应当配合。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备案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确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股权、合伙权益、收益权、表决权、控制关系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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