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制定了《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要求“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
然而,在TMT(电信、传媒、互联网)等一些需要获取特定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业,由于受到许可审批和监管要求的限制,民营企业获取融资存在严重障碍。以电信行业为例,目前诸多电信业务类别尚未对外资开放,民营企业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监管部门会逐级追溯申请企业的股东一直到自然人,股东中不能含有外资成分,否则无法获得业务许可;获得业务许可后发生股东变更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009年,为解决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准入适用政策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商资函〔2009〕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外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QFII、深港通、沪港通)对包括境内A股市场在内的上市企业进行财务投资,企业的资本结构日益复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东中都含有外资成分。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者股权融资,很多时候往往根本无法避免出现外资成分,有的时候甚至因为企业股东的上级股东发生变更,导致其股份出现了外资成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而被注销。有的企业甚至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续展的时候,通过梳理才发现自己多级以上的股东中有了外资成分,导致许可证无法续期。
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7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到:现行政策(71号文)已不能适应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启动对此类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政策的研究工作,近期与商务部专门进行了沟通,拟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为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提供便利和相应依据,切实支持企业发展。
然而六年过去,此事至今仍无下文。除了电信行业,还有互联网、文化出版、影视等领域同样存在此种情况,导致相关企业在各类融资活动中受限。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前融资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相关行业领域的业务许可及监管规则。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申请相关业务许可时,如果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应当适用内资企业审批监管规则。以电信行业为例,不能仅限定境外直接上市以及境内B股上市企业。此外,根据上市企业章程及企业实际情况,如外资股份仅为财务投资,对许可所涉及的业务决策及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影响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可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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