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扩大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
电信业务对外开放
2024年4月10,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试点区域内取消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率先开展试点区域:
1.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
2.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3.海南自由贸易港
4.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业务: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内容分发网络(CDN)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
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
的外资股比限制。
业务经营要求:
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访问网址:查看通告和方案全文
https://u1im8qjn9r.feishu.cn/wiki/N8xswOdy1i2GMOk9Ugzc5M4YnsE?fromScene=spaceOverview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882939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83号新安大厦4层
邮箱:zixun@linkto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