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小荷包——或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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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近期价格走高,点燃了不少投资者的热情,但是相关规定显示其仍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 -
在中国境内从事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少币商利用支付宝小荷包作为其境内收款工具,可能涉嫌犯罪。
币商收款方式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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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 225 条第一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密货币的币商未经许可销售禁止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加密货币,属于违法国家规定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相应犯罪行为符合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件,那么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相关司法案例显示(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前至少有两类行为模式已经被确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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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商若明知购买加密货币的资金来源非法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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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事实上的外币兑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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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也显示 ,若币商明知购买资金来源非法,仍为其提供相应外币兑换服务或者虚拟货币兑换服务(资金结算服务),还会构成《刑法》第 287 条和 191 条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洗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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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吸解释》),若币商通过支付宝小荷包(合法形式)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交易所公开宣传,并且承诺在买方支付法币后的一定时间内以加密货币给付回报,符合非吸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不特定性的特征,也即《非吸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同时,如果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非吸解释》第 3 条),那么可能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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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币商以小荷包为工具,在获取他人转账后没有“放币”,"卷款跑路",那么该行为根据《刑法》第 192 条以及《非吸解释》第七条,属于“携带集资款逃逸”,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应以 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