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标准统一
“
雷腾速评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告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即李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其犯罪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45号指导案例的认定标准明显不同。不同的指导案例导致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争议,随着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标准有望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第145号指导案例“李某某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法院认定: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案件详情
Details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4号)
【要旨】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生,原系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1月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9月生,务工。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5月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11月生,务工。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某某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某某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王某某。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8882939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83号新安大厦4层
邮箱:zixun@linkto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