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案的罪与非罪——从发行代币到OTC交易的刑事风险地图

一、政策底色: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物
2013年,央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2021年,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境内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废止2021年通知,把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新增两项约束: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行政禁令层层收紧,刑事层面,虚拟货币则从未脱离刑法视野。民法典上它被看作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上它具备“财物”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点2007年就有生效判例:雷腾律师滕立章承办的国内首起虚拟货币诈骗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行为人通过虚增76万元“J币”虚假交易实施诈骗,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可以成为诈骗罪对象,为同类案件确立了标杆。虚拟货币从来不是法外之物。
执法方式也在变。2025年11月28日,央行等十三部委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此后多省市对OTC从业人员启动专项执法。与过去“受害人报案、资金追溯、账户冻结、属地管辖”的被动模式不同,现在的侦查依托大数据穿透分析全量交易流水,识别高频异常资金流转后主动下发线索,不少币商由户籍地公安机关直接上门传唤。“没人报案就没事”的侥幸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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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端:发币、挖矿与传销
发币是最早被打的环节。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发行代币募集资金、承诺回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募集后肆意挥霍或卷款跑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升格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北京平谷的一起“虚拟矿机租赁挖币返利”案:投资人把人民币换成主流币,到平台上租赁虚拟矿机,挖只能在平台内部流通的币,本质是变相ICO。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虚拟货币能否成为非法集资的募集对象。司法认定: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价值载体,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对象。成都中院审理的GUCS币案更直观:王某某等人自设GUCS币,虚构增值前景、自买自卖操纵币价,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7.94亿元,主犯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发币端还叠加传销罪名。设入门费、按发展人数计酬返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海长宁的DOUBLEX平台案中,参与者存入109至2009枚USDT获得“玩家”资格,靠“静态加动态”收益拉人头,组织层级26层,两名主犯各判一年三个月。江苏某Token平台案规模更大:注册会员超260万、层级3293层,主犯被判十一年、罚金六百万。至于伪造K线、对赌收割的虚假交易所,直接定诈骗罪,湖北鄂州“OURBIT”平台案34人获刑,涉案金额4.6亿元。
发行端的界线其实清楚:做技术研发、开源代码、自持资产,不向公众募资、不承诺回报,一般不涉刑;一旦向不特定公众开口募资、承诺保本付息,或把拉人头当成收入来源,罪名随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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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端:OTC与搬砖的三级风险
OTC是当前刑事风险最集中的环节,罪名沿“帮信—掩隐—洗钱”三级递进,另有非法经营罪兜底。
先看非法经营罪。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涉嫌非法经营罪。重庆何某作为交易所OTC商家高频兑换USDT,交易流水140亿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莆田涵江严某某等人用USDT搭建地下外汇交易网络,银行账户流水超13.3亿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1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
再看三级台阶。帮信罪要求概括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下,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即达入罪门槛。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最高七年。2025年8月,两高发布法释〔2025〕13号《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配发典型案例,安某某等三人“收法币、购币、转指定钱包、按流水抽佣”的操作模式被定掩隐罪,主犯判三年三个月。满某某案更值得币商细读:一审定帮信罪判一年三个月,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掩隐罪二年三个月。定性不是终局,轻罪判决也可能被纠正。洗钱罪则要求明知是毒品、贪污、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通过虚拟货币兑换、转移、跨境转移资金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最高十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自洗钱也单独入罪。湖北仙桃的肖某明知对方是贩毒人员,仍将50万元毒资现金兑换成虚拟货币转入指定钱包,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罪与非罪的界线,实务看五点:接触上游犯罪信息的程度、经手资金的性质和转换方式、交易及账户的异常程度、获利模式、职业经历。单独出售自有虚拟货币、按市价成交、交易对手稳定,风险较低;“收法币—购币—转指定钱包”全链条操作、按流水比例抽佣、深夜交易、账户被冻结后换卡继续,主观明知基本被推定成立。还要记住一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发生亏损,民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损失自担,这属于“非罪”一侧;同样的交易一旦沾上赃款,性质立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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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角色决定罪名
从发行端到交易端,虚拟货币的刑事风险沿产业链梯度展开:发币端是非法集资、传销与诈骗,交易端是非法经营、帮信、掩隐与洗钱。风险高低不取决于“币”本身,取决于行为模式:是否面向公众募资、是否承诺回报、是否按流水抽佣、是否明知资金涉罪。每一道界线,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行为人在资金链条里扮演什么角色。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只有结合个案证据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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