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腾程晓文律师代理老人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作者:程晓文
判决书号:(2022)京01XX民初XXXX号;(2023)京03民终XXXX号
本案系典型的老年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出现赡养危机而撤销赠与的纠纷。核心难点在于:
1. 赠与事实认定复杂:涉案房屋涉及宅基地拆迁、分家析产、房屋赠与等多重法律关系,需要从分家单、业主姓名确认书等证据中还原真实的法律关系。
2. 赡养义务履行情况难以量化:赡养义务涉及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被告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需要综合考量,且因家庭内部矛盾证据获取困难。
3. 涉及老年当事人权益保护:原告夫妇均已年逾八旬,案件处理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
原告张某某(男,86岁)与李某某(女,86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原告夫妇原有宅基地一处。2009年12月,该宅院拆迁,原告获得拆迁款及两处定向回迁安置房。
2012年9月15日,原告将上述两套房屋赠与长子王某某,由王某某与第三人北京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购房协议。此后,原告夫妇一直居住在王某某提供的另一套房屋内,与王某某同一楼层居住。案涉803室房屋由王某某用于出租,804室房屋由王某某家人居住。
2021年底,双方因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产生矛盾。2022年1月,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夫妇被迫搬离,暂居于女儿处。
原告张某某曾于2022年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王某某取得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
2022年10月,原告夫妇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请求撤销对被告王某某关于803室、804室房屋的赠与,并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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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在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能否基于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 |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梳理出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
(一)关于撤销权问题律师指出,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涉案宅院拆迁利益已确认归被告取得,原告已丧失任意撤销权,但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二)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律师认为,被告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物质层面:双方因医疗费用负担产生争议后,被告未再实质性履行赡养义务。
• 精神层面:被告未能给予父母足够的关心与陪伴,原告提起诉讼本身即说明其对被告赡养行为的不满。
(三)关于撤销范围律师提出,鉴于涉案房屋的来源系原告夫妇所有,且原告夫妇年事已高,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一定的经济保障,应酌情撤销部分赠与,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系分家所得,且原告系自行搬离,被告始终保持赡养意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4. 关于撤销权:无论是否存在二次分家,涉案803、804房屋均系涉案宅院拆迁利益的体现,原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5. 关于赡养义务:被告在双方发生矛盾后未再实质性履行赡养义务,虽口头表示有继续赡养意愿,但难以据此认定其已尽到或日后能尽到赡养义务。
6. 关于撤销范围:考虑到原告的居住需求、居住习惯和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酌情撤销其中803室房屋的赠与。
一审判决:
7. 撤销原告张某某、李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就涉案803室房屋的赠与。
8. 第三人北京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803室房屋的相关变更手续。
9.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老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必然包含着由子女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意愿,但该赡养职责以及养老送终等义务需要长期履行,随时间推移可能发生诸多变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受赠人,并未对父母尽到全面的照顾赡养之责,原审法院酌情撤销其中面积较小的一套房屋的赠与,符合案件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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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终胜诉,成功为两位八旬老人撤销了部分房产赠与,为其晚年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10. 赠与合同的撤销需区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仅限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需具备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等。
11. 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全面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子女应当综合关注老年人的身心需求。
12. 老年人的财产处分应当审慎:老年人将房产等重大财产赠与子女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养老需求,必要时可在赠与合同中约定附加义务或保留相应权利。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父母的衣食住行、就医得到有质量的保障,让父母晚年过得放心舒心。
涉案纠纷的产生,源于家庭成员之间沟通不足、信任缺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公众重视家庭关系,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