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原生权利与技术方权利的平衡之道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训练需大规模使用现有作品、肖像等素材,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平衡原有权利主体的版权、肖像权等"原生权利"与AI技术方的创新发展权利之间的争议。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当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

目前对于原生权利的保护方面,中外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

01.

平衡权利冲突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雷腾律师认为,在处理AI原生权利与技术方权利冲突时,应当坚持三项核心原则:

(一)权利同等保护原则

版权人、肖像权人的原生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权利,AI技术方的创新发展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权利。两者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应当根据具体场景同等保护,不能简单以"技术创新"为名漠视原生权利,也不能过度保护原生权利而扼杀技术创新。

(二)利益分享原则

AI技术通过学习原生权利客体产生增益价值,这种价值增益应当由权利主体与技术方合理分享。这既符合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立法目的,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不劳而获"的大规模无偿使用不符合公平正义,"敲竹杠"式的权利滥用也会阻碍产业发展。当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增益分享机制。

(三)技术中立与场景区分原则

不同的AI应用场景对原生权利的使用方式不同,责任承担也应当有所区别:训练阶段和产品化阶段应当区分,非商用和商用应当区分,生成内容与原生权利客体的相似度应当区分

02.

不同权利类型下的冲突平衡分析

(一)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的扩张与边界

1. AI训练阶段的使用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AI训练对现有作品的使用属于"复制"行为,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但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 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目的的非商业性训练
  • 对已发表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未与原作品形成市场竞争
  • 训练数据中作品占比极低,符合"零星引用"性质

2. 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

  • 如果AI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
  • 如果只是学习创作风格,未直接使用原作品表达,则不构成侵权
  • 版权侵权认定应当坚持"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传统规则
    ,不因AI技术而改变基本规则

(二)肖像权领域:人格权优先性与合理使用

3. 人格权优先保护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承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相较于AI技术方的财产性权利,应当具有优先性。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AI训练,尤其是用于商业目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4. 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

  • 为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使用已经公开的公众人物肖像进行符合公共利益的研究
  • AI生成内容中肖像仅是背景元素,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主要利用

03.

实现权利平衡的路径建议

(一)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授权功能

单一的原生权利人很难独自维权,从成本、取证等各方面都不具有可行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承担核心枢纽作用:

  • 统一集中授权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AI训练专属授权机制,统一与AI技术方谈判,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大大降低单个权利人与单个技术方之间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授权"难题
  • 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根据AI训练的使用方式、商业规模,结合不同类型作品的市场价值,制定梯度化、透明化的许可费标准,既保障权利人获得合理报酬,也避免技术方承担过重的版权成本
  • 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作品实际被使用的大数据统计,向著作权人精准分配许可费,实现"谁创作谁收益"的公平分配,避免"大锅饭"式分配
  • 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同类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跨境授权合作机制,解决AI训练中跨境使用作品的授权问题,促进AI产业全球化发展

(二)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与规则制定功能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在权利平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自律作用:

  •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由行业组织共同制定AI开发与应用中的版权、肖像权使用自律准则,明确行业行为边界,引导企业合规发展
  • 建立争议调解机制
    :设立专门的AI版权争议调解委员会,利用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快速、低成本化解权利人与AI技术方之间的纠纷,减少司法诉讼压力
  • 推动建立版权过滤机制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术专家共同研发AI训练数据版权过滤技术标准,指导AI企业建立合规的训练数据版权审查机制,从源头减少侵权风险
  • 开展行业培训与信息共享:定期组织AI企业、著作权人开展合规培训,分享典型案例,推广最佳实践,提升全行业的权利保护意识

(三)推动建立AI素材使用公开透明制度

为保障权利人知情权,降低权利争议概率,应当推动建立AI训练素材使用公开制度:

  • 建立素材使用清单公示机制
    :要求商用AI开发主体公开训练数据的来源范围、素材类型、权利获取方式,明确哪些素材已经获得授权,哪些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让权利人能够便捷查询自己的作品、肖像是否被用于AI训练
  • 建立异议快速处理通道
    :在公开素材使用信息基础上,权利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快速提出异议,AI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要么获得授权,要么从训练数据中移除相关素材
  • 区分不同规模企业的公开义务:对大型AI企业提出较高的公开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公开义务标准,避免过度增加中小企业合规成本
  • 推动建立区块链存证机制:利用区块链技术对AI训练素材使用情况进行存证,既便于权利归属查证,也便于争议发生后举证查明事实

04.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是对既有权利体系的颠覆,而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不断调试平衡的过程。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以保护原生权利为名禁止AI技术发展,也不能矫枉过正,以创新为名漠视他人合法权利。

在立法完善之前,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授权功能、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功能,同时推动建立AI素材使用公开制度,是实现权利平衡最为现实有效的路径。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则设计,实现权利共存、利益共享,才能推动AI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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