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立章律师在《消费电子》发表文章_谈运营商流量使用提醒义务
“十几块钱谁付不起?就是觉得花得冤枉。”日前,福建厦门的叶小姐因手机上网超流量未收到提醒短信,被扣费19.01元,对此她气愤又无奈。叶小姐手机卡原本办理了30元500MB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包,2014年11月中旬又参与0元体验1G促销包活动,共有1524MB流量。因流量较多且临近月底,她有时用手机流量看视频。使用不到两周,拨打1008611查询发现流量超出套餐,随后才收到超流量短信提醒。
叶小姐表示,因看视频耗流量所以会打电话查剩余流量,普通消费者没设备也不懂换算流量用量,不可能常打电话查询,习惯依靠10086短信提醒控制流量。此前流量快用完或使用速度快时都会收到提醒,可这次超量了都没及时提醒。若不主动询问,是否会一直扣费?叶小姐拨打10086客服投诉,客服称短信提醒是温馨提示非义务,因系统问题可能延迟。几经沟通,移动客服愿支付9.01元,剩余10元由叶小姐承担,但她并不满意。
滕立章律师指出,依消费者使用惯例,移动在流量用完前会提醒,消费者未取消提醒,默认之前商业习惯,移动有义务按此操作。移动公司行为不止违反交易习惯,还明显违反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
工业与信息化部2012年1月20日发布通知明确,对电信用户套餐内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多种方式提醒用户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应及时通知,并告知超出套餐外收费标准和查询方式。可见,运营商对流量到期有提醒义务,这是行政管理规范强制要求,并非简单“温馨提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叶小姐购买移动流量套餐后,有权随时了解使用情况,流量接近用完时有权获提醒服务,以便自主决定后续操作,移动公司未及时提醒侵害了其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
现实中类似通信运营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众多,因涉及金额小,消费者常不愿耗时耗力维权,运营商也缺乏学习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的动力,导致此类情况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