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立章律师接受人民日报采访:网络直播规范发展刻不容缓

 

当下,“无直播不传播” 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在网络直播一片红火的背后,违背道德与违法违规行为却屡见不鲜。2 月 8 日,人民日报聚焦网络直播治理,强调网络直播绝非法外之地。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针对这一现象接受采访。

一、网络直播乱象丛生,问题凸显

2016 年作为 “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在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 300 家,且数量持续增长。尽管网络直播丰富了网络文化,但一些不良现象却频繁出现。

网络直播中涉黄涉暴、内容低俗化等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例如,网名为 “雪梨枪” 的女主播录制淫秽视频牟利,被判定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川凉山的直播诈捐事件,主播以慈善之名行诈骗之实,最终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为吸引关注、增加点击量,部分直播平台不惜采用低俗手段,打擦边球,传播违法违规内容,甚至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如色情、暴力视频传播涉嫌刑事犯罪,公众场所直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利益或他人隐私,直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十分突出。同时,网络直播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容忽视,部分主播对残障人士的嘲讽以及对产品的夸大虚假宣传,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滕立章主任指出,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配套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标准,违规惩处机制的可操作性和效果欠佳。加之网络直播即时性传播的特性,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多方出台措施,力求规范直播

面对网络直播领域的诸多违规问题,2016 年网信办、文化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措施,通过实名认证、分类分级以及信用黑名单等制度,对网络直播进行全面规范。

2016 年 7 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9 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明确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需具备相应资质;11 月 4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推行 “主播实名制登记” 与 “黑名单制度” 等。

三、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管力度

滕立章主任强调,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活动的关键角色,应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直播平台在监管制度、技术以及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在监管制度上,平台需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技术层面,要具备即时阻断直播的能力,建立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标示信息以实现溯源,并保存直播内容和发布日志不少于 60 日;在真实身份认证制度方面,普通用户遵循 “前台自愿,后台实名” 原则,网络主播则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进行认证。

然而,从实践情况看,部分平台举报途径有限,举报类型狭窄,受理时间拖沓,无法实现全社会有效监督。因此,畅通网民举报渠道成为加强网络直播监管的重要环节。

 

采访原文链接:http://it.people.com.cn/n1/2017/0208/c1009-29064966.html

人民日报刊文: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

魏哲哲/人民日报

 

 

如今,“无直播不传播”成为常态,然而直播中违背道德、违法违规行为频现。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2月8日,人民日报刊文关注网络直播治理。

红火之下,乱象频发

♦网络直播中涉黄涉暴内容低俗化等违规事件频现

“大家知道饮酒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吗?……一旦端起酒杯,就要放下开车的钥匙……”2017年1月26日,是农历的腊月二十九,山东青岛市南交警成为“网红”,通过网络直播夜查酒驾,现场解说酒驾案例、普及交通安全法规、与网友在线交流提醒民众安全驾驶,用直播的形式增添守护平安的力量。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无直播不传播”成为常态,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中网络直播被广泛应用。“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然而,需要关注的是网络直播在丰富网络文化的同时,一些违背道德、违法违规的现象频繁出现:

去年3月,网名为“雪梨枪”的网络女主播林某伙同他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借此牟利,法院判决其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6年11月,四川凉山直播诈捐事件引发关注:某视频直播平台上的主播以慈善为名,在一些偏远山村,多次召集村民拍摄捐赠现金及物资视频,并以此吸引观众送主播礼物;等直播结束后,主播就把发给村民的钱收回来,观众们送给主播的礼物,却被主播兑换成钱装进自己的腰包。炮制伪慈善直播事件的主播获利数十万元,涉嫌诈骗,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

目前网络直播通过网友打赏的方式获利,为了获取最大程度的关注,增加点击量,出奇招、抓眼球成了个别直播平台的“吸粉利器”。 “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然而,“眼球经济”的背后实际上是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例如,色情、暴力等视频的传播则涉嫌刑事犯罪;在公众场所进行网络直播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他人隐私;此外,网络直播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主播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传播而不加任何说明……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要特别引起重视,网络主播有很多都是00后,由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容易引发他人效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记者介绍,还有一些直播视频针对残障人士的缺点进行嘲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此外,网络直播中不少主播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问题也很严重。

“网络直播内容涉色情、低俗化等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网络直播平台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无资质经营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认为,网络直播是新兴行业,配套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缺乏对于网络直播行为规范的明确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及效果好的违规惩处机制;而且由于网络直播即时性传播的特性,使得监管难度较大。

出台措施,规范直播

♦网信办、文化部等部门推出实名认证、分类分级以及信用黑名单等措施

2017年2月4日,北京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赴梨视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查,梨视频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情况下,通过开设原创栏目、自行采编视频、收集用户上传内容等方式大量发布所谓“独家”时政类视听新闻信息,被责令全面整改。

针对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类似违规问题,网信办、文化部等部门于2016年密集出台相应措施,以实名认证、分类分级以及信用黑名单等制度给网络直播来了一场“大扫除”:

2016年7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服务;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作为全程参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起草的一员,朱巍介绍《规定》强调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双资质”制度,即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规定》针对新闻信息服务直播的传播速度和影响程度等特点,明确了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先审后发”制度。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的知情权,从而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闻侵权和虚假新闻的不良影响。

朱巍认为创建网络直播信用治理模式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拥有越高信用等级的网络主播,就有可能获得越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将信用变成了主播们竞争的砝码,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建立黑名单制度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要挟’平台,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到直播市场。”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网民的举报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

创新与规则始终是互联网发展的主题。“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活动的规则制定者,是直播行为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直播行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服务产生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滕立章表示。

事实上,《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直播平台在监管制度上的责任,明确平台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明确了直播平台在技术上的责任,直播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能力、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的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示信息”,以达到能够溯源的效果、对直播内容和发布日志保存不少于60日;明确了直播平台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的责任,普通网络直播用户按照“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以自己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认证,网络主播则应按照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认证。

朱巍介绍,从实践来看,很多平台设立的举报途径非常有限,举报类型过于狭窄,个别直播平台竟然没有对涉及淫秽、色情、低俗、暴力等直播信息的举报渠道,即便有举报渠道,平台受理时间也拖沓冗长,等到开始处理时,违法直播早已完成,根本无法达到全社会监督的效果。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媒体报道    滕立章    滕立章律师接受人民日报采访:网络直播规范发展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