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通信领域业务合规指引
低空经济正在掀起新一轮卫星投资热潮。部分企业业务规划中涉及卫星通信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星通信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企业需要做好业务合规规划,避免出现无资质经营或重大违规情形。
2025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卫星通信监管框架。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框架。
本文系统梳理中国卫星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解析卫星生产、发射、商业化三大核心环节的合规要求,并针对海事通信、机载互联网、应急通信、卫星物联网、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回传、偏远地区宽带等七大商业场景进行合规分析,特别关注各场景的行业特殊监管要求。
一、监管部门:多部门协同
中国卫星通信产业的监管由多个国家部委协同实施,覆盖产业链各环节。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等工作。所有提供商业化卫星通信服务的企业,需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卫星通信终端设备需通过工信部的进网许可和型号核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0年发布,2016年修订)、《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2023年发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信部无〔2009〕449号,2009年发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信部无〔2023〕28号,2023年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2025年发布,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25〕28号,2025年发布,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航天局负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审批,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民用航天科研与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以及对特定类型卫星研制生产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卫星入轨后需向国防科工局进行空间物体登记,项目完成后由其组织工程验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民用卫星制造和地面站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核准。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民用卫星制造建设项目需经过国家发改委核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机载卫星通信设备适航审定、航空公司运行批准。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对非国家批准立项的卫星发射项目拥有专项审查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部门发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对于遥感、导航、广播电视等特殊应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分别负责测绘资质、地图审核和节目传输许可的管理。
在国际层面,频率和轨道资源的使用需遵循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通过工信部向其申报和协调。
二、产业链合规图谱
中国卫星通信产业的合规体系涵盖卫星生产、发射、在轨运营与商业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涉及项目核准、频率轨道资源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设备管理、数据合规等多个维度。
(一)卫星生产环节监管要求
卫星生产环节的合规核心是项目立项核准和生产资质获取。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号97(事项编码221008),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科研或业务卫星项目,需遵循《民用卫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一司〔2016〕986号),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财政部申请立项审批。
对于研制质量超过500公斤的微小卫星,或从事电源、推进、发动机等关键分系统生产的企业,需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需取得保密资质。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需遵守建设工程、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
(二)卫星发射环节监管要求
卫星发射环节的合规流程集中于频率轨道资源获取和发射许可申请。
依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卫星操作单位需向工信部提交申报,由工信部组织与其他在轨或已申报的卫星网络进行协调。协调地位的确立遵循国际电联规则和国内资料接收时间的先后顺序。完成国内协调后,可向工信部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前者有效期最长10年,后者最长3年。在国际层面,需通过工信部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国际协调并登记进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号53(事项编码209001),无线电频率(含卫星无线电频率、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需获得工信部许可。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需获得工信部许可。
根据《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2号),项目总承包人或卫星所有者需在预定发射日期的9个月前,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申请《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若项目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需通过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的专项审查。根据《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6号),所有者需在卫星进入轨道的60天内,向国防科工局进行空间物体登记。卫星状态发生重大改变时,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三)卫星运营与商业化环节监管要求
卫星运营与商业化环节的监管重点是业务经营许可和设备管理。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卫星通信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分为A13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此类业务需向工信部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涉及卫星通信设施的,还可能涉及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以及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工信部近期将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试点。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包括: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1亿元人民币,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1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10月,获得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及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包括中国卫通、中国星网、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获得A23-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包括:中国卫通、中国星网、中信卫星、中国电信。由于A23-1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参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众多。中国星网还持有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可以基于国际卫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提供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2025年6月1日生效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终端设备需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上,并通过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所有进入市场的卫星通信终端设备需获得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并在销售前完成备案。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号54,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需获得工信部核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需获得工信部审批。
此外,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存在特殊资质要求。提供遥感影像服务的企业需取得测绘资质,提供导航地图服务的需取得地图编制资质,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所有运营活动需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
三、商业应用场景监管要求
卫星通信的传统应用场景包括海事通信、机载互联网、应急通信、卫星物联网、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回传、偏远地区宽带等。不同场景面临相似的合规基础,但各有其特殊监管要求。
(一)海事通信
海事通信为海洋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于船舶通信、海洋监测、渔业管理、海上救援等场景。
海事通信的合规路径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船舶检验两个层面。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需向工信部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满足国有股权不少于51%和注册资本要求。
船载卫星通信设备需通过船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Ⅳ章,设备需获得中国船级社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检验证书。设备安装到船舶上后,需通过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上签注。对于纳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卫星通信设备,需通过IMO认可,符合ITU-R建议案,获得主管机关的型式批准,船员需持有GMDSS操作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无线电管理,颁发船舶电台执照,监督GMDSS设备的使用。设备制造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与持牌运营商合作,并通过船检认证,参与海事通信市场。
(二)机载互联网
机载互联网为航空旅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技术方案包括飞机直连卫星、高通量卫星、Ka/Ku频段通信。工信部的指导意见鼓励推动飞机直连卫星。
机载互联网的合规路径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适航审定两个层面。根据机载卫星互联网监管要求,在民航客机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需要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民航客机客舱外提供卫星业务,应申请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或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机载卫星通信设备作为安装在民用航空器上的零部件,需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审定。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设备需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申请TSOA需要证明设备设计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CTSO),建立并获得批准的质量系统,通过型式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兼容性等测试,符合IEC 60945等国际标准的环境条件要求。
将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到具体机型上,需要获得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改装审定需要证明设备安装不影响飞机的适航性,电磁兼容性符合要求且不干扰飞机导航和通信系统,结构强度满足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8)等适航规章的相关条款。
航空公司使用机载卫星通信设备提供旅客互联网服务,需要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运行规范(OpSpec)的修订,证明设备已获得适航批准,机组人员已接受培训,制定了相应的运行程序和应急预案,符合CCAR-121-R8的运行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运输司负责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审定和监察工作。对于进口设备,如果已获得FAA或EASA的TSO批准,可通过双边适航协议简化审定程序,但仍需满足中国民航局的特殊要求。
(三)应急通信
应急通信在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地面通信中断时,提供通信保障。技术方案综合利用天通卫星、高通量卫星、北斗短报文、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资源。
该领域的合规要求体现其公益性和战略性。提供服务的运营商须具备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A13)。应急通信需要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对接。设备需满足应急通信装备技术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应急通信需求。商业公司通常以服务外包或设备供应的形式参与。
(四)卫星物联网
卫星物联网将物联网的连接能力延伸至全球任何区域,服务于野外勘探、环境监测、资产追踪、智慧农业等场景。技术方案采用低轨物联网星座、窄带物联网,实现全球覆盖。
工信部在2025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并于同年10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企业可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参与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商用试验为技术创新型企业,特别是拥有低轨星座资源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政策窗口。
(五)广播电视
利用卫星进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监管依据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等。需要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安全是该领域监管的重点,严禁传送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卫星直播接收设施需获得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
(六)移动通信回传与偏远地区宽带
移动通信回传利用卫星链路将偏远地区的5G/6G基站连接到核心网。偏远地区宽带通过卫星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技术方案采用高通量卫星、低轨卫星互联网、VSAT终端。
这两类场景的合规路径需获得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许可(A13-2)或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许可(A23-2)。VSAT地球站设置需获得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电台执照。固定安装的地球站需进行站址协调,移动VSAT终端需符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终端设备需通过进网许可和型号核准。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卫星通信领域
合规业务介绍
雷腾律师深度参与卫星通信行业政策研究,持续多年担任中国卫通、中信卫星、北京电信研究所等卫星通信领域行业龙头企业法律顾问。
雷腾律师可以为卫星通信企业提供法律顾问、业务规划咨询、专项业务合规、行政许可代办、项目投融资及并购、行政监管/行政调查应对、争议解决与诉讼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10-88829390
法律支持:zixun@linktocn.com
◆ TMT律师——电信、互联网、传媒娱乐及高科技领域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