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勒索式维权”系列成功案件 之三“食品包装标识违法”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客户案例    应对“勒索式维权”系列成功案件 之三“食品包装标识违法”

 

    **米业有限公司与**连锁超市合作销售“富硒长粒香米”,后被人以“M号”富硒长粒香米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是硒含量范围而非固定数值为由,声称将对销售大米产品的北京100余家连锁超市分批次进行投诉(当时陆续接到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的已经达20多家,并且分别给予了经营额数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滕立章律师团队深入研究相关产业政策,利用熟知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常识,成功代理后,该案件各基层执法部门已将行政处罚决定撤回,并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希望能够统一标准,各地区能够统筹协调同类案件的处理,真正做到合法、合理,罚当其罪,使企业能够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

 

一、本案基本案情

 

    **米业有限公司与**连锁超市合作销售“富硒长粒香米”。后遭“职业打假人”以富硒长粒香米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是硒含量范围而非固定数值为由,声称将对销售大米产品的**连锁超市的100余家门店分批次进行投诉。而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米业有限公司,为履行其与**连锁超市之间的协议约定,不得不积极配合应对这诸多的行政调查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开支费用,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二、代理律师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存在

 

1.“富硒长粒香米”的食品名称不构成“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用语”

 

    1.1 对于“富硒食品”的科学解读,是指从富含硒土壤中自然生长出的农作物食品,不是硒含量高的食品。互动百科对于富硒大米的定义就是:富硒大米,是从富硒土壤里长出来的。整个的生物过程:主要是来自土壤中的可溶性硒酸盐、亚硒酸盐等,通过植物根部被吸收,然后,进入植物的内循环系统,通过根-茎-叶-颖壳籽粒的路径,参与了蛋白质的合成,最后,来自土壤的离子状态的硒,被以含硒蛋白的形式保存在种子里。

 

    硒分为植物活性硒和无机硒两种,无机硒一般指亚硒酸钠和硒酸钠,包括有大量无机硒残留的酵母硒、麦芽硒,从金属矿藏的副产品中获得,无机硒有较大的毒性,且不易被吸收,不适合人和动物使用。植物活性硒通过生物转化与氨基酸结合而成,一般以硒蛋氨酸的形式存在,植物活性硒是人类和动物允许使用的硒源。

 

    硒不是像蛋白质、水分、脂肪等独立存在的营养成分,相反,过去对于硒都是食品安全标准里的限制含量检测元素。只是近年来,富硒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健康概念用词。

 

    1.2 “富硒产业”及相关富硒产品是FJ市乃至H省政府推动项目,“富硒”已成产业及政策通用名称

 

    H省S平原和J平原是两条具有极高开发利用价值的富硒土壤带,其中,J平原富硒土壤带,呈近南北向带状,主要分布在FJ市、TJ市和FY县的南部和BQ县的东部以及饶河县的西北部等地,并且有向HL、MS地区延伸的趋势。该富硒土壤带土壤中硒元素含量一般在0.35-0.89毫克/公斤。而本案中的“富硒长粒香米”产地即位于J平原富硒土壤带范围内的FJ市。建设富硒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开发富硒大豆、富硒大米、富硒玉米等大宗农作物,开发富硒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和富硒禽蛋等产业一直是当地政府力推的政策。

 

   富硒已成产业、政策通用词汇,在一些地方如广西作为产业标识进行管理使用,富硒不是营养成分宣称用语。

 

2.有机作物类商品中硒含量的具体含量数值测定根本不可能实现,也没有任何意义

 

    2.1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硒含量的测定标准是《食品中硒的测定》(GB5009.93—2017),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硒含量测定的三种方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荧光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这三种测量方法均是对硒总量的测定,而非对有机硒的测定,目前对于有机硒的测定尚无国家标准。这种硒含量标示对于消费者没有任何意义。

 

    2.2 大米作为有机自然生长作物而非工业产品的固有特点,同一地块当中的稻谷,甚至同株稻谷所产大米,其硒含量都有极大差别。如果强制要求以具体数值标示硒含量,生产企业只能弄虚作假,现在市场上所有标示固定硒含量数值的大米产品,如果进行重新测定,其测定数值与标示数值都不可能一一对应。

 

    2.3 标示硒含量的范围,是最为科学和客观的方法。如果强制要求固定数值标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硒含量测定方法、固定数值选取标准,以及标示含量与质检部门检测不一致时的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否则,生产企业将无所适从。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2.1 即便强制要求标示硒含量具体数值,生产商的行为也仅能认定为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首先,依据FJ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于2017年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的“M号”富硒长粒香米所检各项指标均符合GB/T 1354-2009标准中一级规定的要求。以上检验报告证明涉案“M号”富硒长粒香米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其次,涉案富硒长粒香米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虽未以具体数值标注硒的含量,而以范围 0.15-0.3毫克/千克(mg/kg)标注,其标注虽有瑕疵,但并不会使消费者对于该食品中包含的硒的含量产生模糊认识,也不会对消费者食用构成误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2 作为销售商的**连锁超市,不应对外包装的规范性承担相比生产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2018年2月7日,生产商**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致函销售商的**连锁超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出:经对**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富硒长粒香米”检测,各项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硒含量为0.15mg/Kg,其标签中虽未标注硒含量具体数值和NRV百分比,但标注了硒含量数值为0.15-0.3mg/Kg,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

 

    即便是生厂商,主管部门对其行为仅仅认定为说明书存在瑕疵,要求整改。作为销售商**连锁超市,不应为生厂商不规范使用说明书的行为承担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连锁超市不存在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

 

   **连锁超市已按相关规定查验了涉案富硒长粒香米合格证明文件,不存在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

 

四、案例点评

 

    像**米业有限公司作为农民创办的小型企业,其农产品利润本就十分微薄。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为履行其与销售商**连锁超市之间的协议约定,不得不积极配合应对这诸多的行政调查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开支费用。但数十甚至一百余案件的听证、复议及诉讼费用开支却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更不要说罚没收入及巨额罚款的处罚。

 

    我们认为,该案件举报人虽然是对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监督各市场主体经营的举报行为,但举报人此行为更像是举着“打假”幌子,干着牟利的勾当,偏离了“打假”制度设置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