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勒索式维权”系列成功案件 之一“版权维权”
近几年来,各大图片分销公司采用“图片分销网站维权模式”,以图片侵权为由,对诸多企业索赔胜诉案例成千上万起,而每每都是以原告胜诉或者赔偿和解终结。
近期,某图片分销公司在北京某人民法院同样的索赔诉讼中,却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相关权利主张被认定无证据支持,这实属罕见。
作为图片分销网站(商),其版权诉讼主体身份问题一直广泛受到质疑,但这丝毫没有妨碍其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次法院态度的变化,值得大家关注,这起案件对于那些正在遭受索赔或可能遭到索赔的企业来说,非常值得借鉴。
该案件被告方由曾被评为“京城十大版权律师”的滕立章律师团队代理,其代理的思路与过去的案件被告方代理思路明显不同,其对原告的公证证据甚至英文翻译证据的质疑,对于图片来源检索的互联网化思维,都明显与传统的抗辩思路不同,这些不囿于过往判例的思维方式和代理思路估计是最终被告方获得法院支持的根本原因。
该案具体情况,详述如次: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声称:美国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之一,而其具有美国公司在中国唯一授权的代理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而被告B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焦点和难点
1.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被告B文化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的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滕立章律师团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伪造《授权书》中文译本,涉嫌恶意诉讼。
首先,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采用移花接木的翻译手法将来自该美国公司英文版“授权及确认书”故意错译,将本属于加拿大某公司图像展示销售及许可权利变成了该美国公司的权利,而且凭空多了一个“版权”。基于该美国公司的授权,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乐“错”不疲的获得图片版权,并且,原告还做了中文版本一致性公证。
然而,对于译本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往往是使用在境外机构有译本与原件一致性要求时,国内公证机关所做的一致性公证,是为了境外使用而作。这种所谓的公证与单方提供的译文没有区别。原告采取的中文版本一致性公证完全是欲盖弥彰。
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授权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虽然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的仅仅是:“张三(化名)本人签署了文件,并且宣誓有权签署相关文件。”但是并未提供张三担任公司职位及具备相关权限的证明文件,甚至连该美国公司法人主体资格证明都没有。更为蹊跷的是,授权及确认书对于授权期限没有任何说明,由于版权是有期限的,如何证明图片在版权保护的有效期内?此种授权根本无效。
再次,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涉案图像的著作权证明文件。本案中,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仅为图片分销平台,涉案图片真实作者情况,著作权登记证明,及真实作者的授权情况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在案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及其所谓授权来源的其他公司对涉案照片有任何版权相关的权益。实际上,滕立章律师团队通过图片来源检索,发现涉案图片另有其他来源。
三、庭审结果
被判驳回原告A图片分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作为继受权人,原告应当就授权链条完整性进行举证,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受权方美国XX公司有涉案权利。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点评
此次起诉共计7起案件,涉及上百张图片。主张赔付金额上百万元。本案就是原告利用虚假授权翻译,伪造证据,伪造著作权权属证明,恶意提起的所谓维权诉讼。
当下,诸多企业经常会遭遇软件侵权索赔、字体侵权索赔、图片侵权索赔等等索赔主张或诉讼当中,一方面除了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以外,另一方面,也需要学会如何妥善利用法律手段应对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