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知产业政策,成功进行贪污案件辩护
***这是一个案发时被当地大量媒体报道的“铁案”,面对被指控贪污160余万元且“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滕立章律师深入研究相关产业政策,利用熟知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常识,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10个月(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10个月),领取判决之日释放。二审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被中级法院撤销。
犯罪嫌疑人张**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 6月2日被**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拘。6月8日家属缴纳100万元的取保保证金,6月18日,被以涉嫌贪污罪被批捕。10月18日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11月16日,一审庭审结束。
一、本案基本案情
2008年9月,“**县****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张**的岳母朱**是合作社成员,也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备有社员名单,共计76户。
2012年8月22日,临沂市开发办、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及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以临农发字[2012]57号文下发了《关于申报2013年度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得知消息后,张**(时任纪检组长)告知了岳母朱**。
2012年9月份,在**县农发办负责土地治理的副主任王**、土地治理科长韩**指导下,****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完成了《3000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建议书》并报送上级农发部门,在此过程当中,除了张**的岳父刘**代表专业合作社向韩**递交材料外,张**也帮助传递过部分资料。但是这个项目省级农发部门没有批准。
2013年8月,国家及省级土地综合治理资金大幅增加,除了临农发字[2012]57号文所涉及项目外,还有国家扶持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土地治理增量资金等多个项目。上级部门电话通知**县农发办可以上报一个1300亩的试点项目。于是****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重新编写了《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申报的项目是“1300亩山地灌溉”。9月13日,市开发办、市财政局以临农发字[2013]76号文批准,批文还明确“同意你们在不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总投资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微量调整。”
2013年11月18日,项目批复后**县农发办即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13年12月11日由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5.78万元。
2013年12月该项目开始建设,2014年4月竣工,项目的建设是严格按照临农开发字[2013]76号文批复实施的:①打机井2眼;②铺设管道5.2公里;③建蓄水池4座④开挖排水沟1000米;⑤建拦河坝2座;⑥土地整理100亩;⑦修山间路2000米;⑧建护林房3座;⑨栽植核桃树3000棵;⑩架设低压线路1000米。项目建成后,县财政局委托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审定价为163.5万元,并于2014年6月通过了市农发部门验收。项目建设费用经过多部门的审批、审核,拨付给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张**犯贪污罪,王**、韩**犯滥用职权罪。对于张**的犯罪事实指控为:明知其岳母朱**经营的****林果种植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却编报申报材料,共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673048元。对王**、韩**的犯罪事实指控为:明知朱**经营的****合作社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却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未指出问题和提出反对意见,致使项目被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又在项目施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致使财政局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673048元。
起诉书中没有任何关于项目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根据公诉人庭审表述,项目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如下:1. 项目应该在耕地上实施,不应在山地实施;2. 合作社成员名单中有十几个成员在被讯问时否认自己是合作社社员;3. 根据王**办公室电脑上的一个电子版“工程规划布置图”委托山东正圆土地测绘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项目区”面积为742.93亩。4. 农发办王**、韩**等人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在张**拿来的验收单上签字。
三、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
办理此类案件,仅依据基础办案经验很难屡清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而且光靠法条字面规定也很难认定罪与非罪。因此需要首先了解当时项目开发政策,特别是与整个项目有关的国家申报、审批政策,同时结合当时项目背景,在进行实地查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最终形成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调取了国家、山东省及临沂市关于土地治理的大量政策、规定,基于我们对相关政策的熟知,我们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林果种植合作社申报的1300亩土地治理项目合法合规。1. ****林果种植合作社申报的就是“1300亩山地灌溉”项目,这在上报的实施方案里明确注明,并且是上级农发部门明确批准的,而且拦河坝等水利设施只能在丘陵山地进行,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常识;2. 这个项目是上级农发部门2013年指派下来的试点项目,与2012年申报材料无关,上级部门从来没有要求专业合作社必须达到多少实际的户数。3. 项目区的面积(群众土地受益面积)远远超出1300亩。
二)张**没有编造申报资料。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基础材料如合作社成员名单、情况介绍等都来自合作社的呈报,而且社员名单这些材料都是2008年合作社成立时就有的,这些不能指控为是张**编造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公诉机关提供了10几人否认自己是合作社成员的笔录,这些人中有的虽然在2008年“社员名单”上签了字,因为听说合作社涉及犯罪,在侦查人员询问时也都否认自己是合作社社员。
三)张**没有骗取或者获得任何资金。这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止是张**个人,****合作社也从来没有获得国家专项资金。公诉机关指控称的“财政局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项目和资金是分离的,本案中的资金都是拨付给了施工中标单位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或者监理单位等等,从来没有资金进入专业合作社。
四)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这种项目根本没有侵占国家资金的可能。与资金补贴类项目不同,水利设施建设完成后,其所有权仍然归属国家,并不归属合作社或者个人。本项目当中的已完工工程目前依然在项目现场,没有人能将其占为己有。
五)王**、韩**在庭审中明确项目已经进行了验收,所有工程均建设完成并且合格,而且这个项目是市农发办参与组织的验收。公诉机关指控张**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找王**等人在验收表上签字的行为根本不存在。
六)公诉机关指控面积不足的依据是工程规划布置图面积只有742.93亩,这犯了一个根本性的常识错误,是本案发生错案的直接原因。工程规划布置图是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布置的规划图纸,不是项目区图。项目区图应当是水利设施发挥作用的辐射面积图。更为关键的是,本案当中,****合作社上报的《实施方案》中根本就没有这张图,实际的工程设施建设也都超出了此图纸的界限。这个图纸没有任何取证过程,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就直接找正圆测绘中心出了“情况说明”作为鉴定结论,根本就是非法证据。
七)张**辩护人庭审中提交了工程的现状照片,周边群众受益证明材料,足以说明工程合法完成建设,并已经实际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公诉机关的办案必须考虑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能靠图上作业来办案。
本案经过庭审,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张**在**县农发办并不负责土地治理项目,土地综合治理项目的审批权限在省农发办,即便是王**、韩**甚至农发办主任刘**等人也没有项目的审核及验收权利。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张**也从未编造任何申报资料,项目实施后,也没有任何资金进入过张**的口袋,更为关键的是,本案所涉及的****种植合作社的项目本身就是合法合规的项目,张**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将张**家属缴纳的保证金100万元算作“涉案赃款”扣押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一旦出现谎报、虚报情况,则牵涉的县、市、省在未来几年的国家资金扶持指标都会被削减或者取消,没有必要为了100万保证金而特意制造一个错案,并给相关省、市、县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四、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审判长主动过来握手,表示:很精彩。一审结束后,犯罪嫌疑人以“一审严重违背程序;认定事实错误;运宝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土地治理试点项目合法合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