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事件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果我们今天的法律人
集体被几个英文单词糊弄和戏耍
那么我们将来一定会被无情嘲笑
视觉中国事件已经发酵了一段时间,天津网信办、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都对事件有了回应。
但是视觉中国事件尚未结束,有关此事件仍然有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尚需要我们今天的法律人认真思考和研讨。不要因为今天的含混不清,让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将来被后人嘲笑。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57号】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于57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日前回应称:华盖公司是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
我个人认为,如果仅仅局限于案件双方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怪只能怪正林公司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辩驳意见。
但是现在这个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舆论事件,按照目前我们所掌握的客观事实去判定,这个案件就存在极大问题。已经成为公共舆论事件的案件,是否仍然坚持“两耳不闻窗外事”?
这个案件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明显存在错误和虚假,华盖公司明显利用了外文资料司法审查的漏洞,我们今天的法律人不能被这几个英文单词集体糊弄和戏耍。
再审判决之所以改判认定华盖可以主张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依据的主要是三个证据:
1.美国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
2.中国华盖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
3.华盖再审补充提交的一个名为:ryan mcvay的宣誓书。
然而这三项证据在我看来,都是无效或者虚假的。
第一个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书。此前我们律所发表的一篇文章《视觉中国远比你想象的无耻》中已经详细阐述它的虚假。这份由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签署,经过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公司的翻译,又经过北京方圆公证处的“中英文一致性”公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将题目(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Confirmation),也就是《授权及确认函》翻译为《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将“have the right to display, market and license usage rights”,也就是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翻译为getty 公司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
此处不再展开,有兴趣的可以搜索原文查看。
第二个华盖公司的权利声明和水印。这种证据的无效性实际上连视觉中国的负责人都是明确承认的,针对公众质疑视觉中国网站中给“黑洞”图片标上水印的行为,柴继军辩解称,这可以被看作是平台的保护措施。一张照片上打了你的水印就是你的版权吗?这个不代表什么。每一个水印像是平台自动生成的。水印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权利声明。
第三个就是ryan mcvay的宣誓书,华盖为什么提供这一份证据?因为涉案图片旁边写着:credit: ryan mcvay。
华盖公司辩称这是为了对摄影师表示尊重,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仍应以gettyimages水印作为署名。
再审过程中华盖公司提交的宣誓书记载:ryan mcvay为getty公司的雇佣摄影师,getty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享有展览、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排他性权利;ryan mcvay确认getty公司为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六幅图片著作权人。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大家可以检索gettyimages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查询看一下,便一目了然。不管是其网站针对“credit policy”(版权政策)的介绍https://www.gettyimages.ca/company/editorial-policy,还是网站上图片版权的标注方式,都可以清楚地知道,此处的credit就是版权归属,是版权权利声明,而不是什么对摄影者的尊重。
非常凑巧的是,这份宣誓书同样经过方圆公证处的公证。那么这份宣誓书到底是怎么出来的?到底是ryan mcvay 做了虚假说明还是华盖公司再次利用了翻译技巧?
希望我们的媒体能联系到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找到这份宣誓书的英文文本及华盖公司提供的中文译本,并公之于众。
撇开这份宣誓的真假不说,单靠这样一份宣誓书就认定是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属于雇佣方getty公司都是不合理的,美国人的职务作品中国法院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其雇佣事实?这种类似证言的宣誓书,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质证?
希望法院能够对此案重新作出认定。
二、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华盖公司是否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作出认定
网信办此前作出30万的罚款,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第68条进行的处罚,该条款规定的是“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这部分主要是针对的滥用国旗、国徽及烈士照片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传输行为,并不涉及伪造授权证据、侵犯他人版权等行为。同时,对于视觉中国是否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迄今为止,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没有作出回应。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摆在那儿,此前国家版权局也对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进行过查处,相关司法判决也都有,视觉中国能否例外?
很多人佩服这几家网站,网站一关闭,都无法取证了。实际上不一定,这么多的版权诉讼判决都摆在那儿呢,向彻底抹掉所有证据恐怕没那么容易。
三、职业打假与版权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区分
我们质疑视觉中国,并非是反对版权保护。实际上,对于版权保护的原则大家都是一致的。
但是不管是图片版权,字库、软件版权,还是食品药品的打假领域,我们都发现的一个现象,就是职业打假者做的风生水起,真实的权利人却是怨声载道。
如视觉中国这样通过授权和诉讼获取大量收入的平台,有多少分给了真实的权利人?
在食品、药品领域,被职业打架者投诉、诉讼而倒闭的小微企业已经有很多,雷腾律所正在办理的一起应对食品包装打假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机关是否有必要调整管理和审判的思路,对职业打假者和真实权利人作出适当的区分?让公权力不再疲于奔命应付职业打假者,而服务于真实权利人。
愿视觉中国事件不再重演。
雷腾律师:红巾蓝蛙